近日,多名民营企业家因替其他民营企业家做担保而倾家荡产,或被融资服务银行某些人设

一起见证好时代 2024-08-07 15:56:40

近日,多名民营企业家因替其他民营企业家做担保而倾家荡产,或被融资服务银行某些人设局介绍为无交情的第三人做担保而损失严重,在诉讼阶段,这些民营企业家及其代理律师的民事应诉思路基本如下:

第一步论证主合同即融资合同无效(涉及借款人涉嫌贷款诈骗犯罪、高利转贷犯罪、违反强制性监管类法律法规放贷),所以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步深入论证借款人、放贷人银行存在涉及金融监管类犯罪、违反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严重过错,涉及违规放贷、高利转贷、抵押不足、担保不足不符合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对贷款发放许可的要求等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因此银行至少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区间范围的损失责任。

第三步同步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或要求法院将涉及金融骗贷、高利转贷类犯罪的案卷材料作为侦查立案线索移交公安经侦部门处理。

第四步在法院不理睬移交经侦判决请求,判决担保人全额承担责任后,担保人再直接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

上述应诉思路,早在2013年之前就已存在,但2013年、2014年包括江浙沪地区在内全国性钢贸为主的融资性贸易商行业崩盘、小贷公司崩盘,这些向银行融资的融资性贸易商人、小贷公司实际控制人纷纷集体逾期暴雷,导致主合同融资存在贷款诈骗、高利转贷、违规放贷的担保类合同纠纷案件激增,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决让银行因过错责任导致合同无效承担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不等的融资损失,会导致相当部分地区、相当部分银行因先期系统性、行业性、塌方式、几近失控性违规放贷行为(尤其是融资性贸易放贷行为)遭受不可承受的损失,国有金融资产的损失金额将大到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如发生此类结果,会提前十年引发全面性金融反腐追责。

为此,当年经多家大型全国性商业银行某市分行向某市银监局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决定,2015年左右由某市银监局、金融办会同某市政法机关、公检法单位、维稳部门、法制办、信访局、部分金融诉讼业务律师(银行常年法律顾问律所)共同开会,研究缩小国有金融资产损失的政策和实操方案,在这次会议上,达成了“担保人(举报人)如未提交确凿明确证据,经侦部门原则上不受理金融骗贷、高利转贷类犯罪侦查请求(经侦部门编制有限,事实也无力侦查这么多井喷式海量案件)、法院原则上不认定银行的过错责任和损失承担责任,原则上全额认定借款人的融资归还责任、原则上全额认定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的工作原则。

在这次会议中,曾有人提议把上述会议共识内容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被参会者中懂法之人提醒这些共识都存在与上位法、法律基本原则严重冲突的争议的,不能发红头文件,最后只能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至公检法单位和信访、维稳单位,作为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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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晴天很郁闷

晴天很郁闷

2
2024-08-10 23:56

所以银行最好不要给民企放贷,一出事首先想的是怎么逃废债

一起见证好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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