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购买 4 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遭拒,随后他低价在二手平台转卖。路先生将电商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索赔因低价转卖造成的 4000 元损失。
电商平台提交证据显示,路先生近半年在该平台的 209 个订单中包含 106 部手机,87 笔退货售后订单里手机退货达 77 个。
法院审理认为,路先生半年内如此高的手机退货率不合常理。路先生称购买退货是因试用后发现手机不符需求,然而试用可通过其他方式完成。其频繁购买及退货,明显非为生活消费,违反与平台协议。
法律虽赋予消费者网络购物退货权,但路先生半年内多次购后退的行为,未谨慎购物,退货过于随意,增加企业和社会经营成本,扰乱平台交易秩序,有悖诚信原则,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平、诚信原则,属于权利滥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路先生全部诉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此案颇具争议。一方面,消费者享有反悔权,以保障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像路先生这样过度滥用权利,不仅损害经营者利益,也破坏市场交易规则。这也警示消费者,行使权利应合理适度。而电商平台也需加强监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施行,进一步明确消费者不得借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024年4月,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
锋哥爱生活
2024-08-10 0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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