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4岁男孩因一同学开玩笑,摔掉了1颗牙,还有2颗牙受损,医生说,要等男孩成年后种牙修复,7年后,男孩找同学赔偿9万元修牙费,不料,同学反悔,不承认当年的事,还说已过了诉讼时效,男孩一气之下将同学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修复牙齿费用,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北青网)
2012年的一天,某初中学校,14岁的王轩放学骑着自行车来到了学校门口。
他猛然想起答应和小伙伴一起回家,他便坐在自行车上,一脚撑地等待着。
放学的同学们三三俩俩的出来了,这时,同学李猛看到了在等人的王轩。
他突然心血来潮,想逗一下王轩吓唬吓唬他,于是,他悄悄走到王轩后面,伸手拍了一下他的后背。
王轩一个没防备,脚下也没站稳,瞬间摔倒在地,还磕掉了一颗牙,疼的他直喊痛!
看着满嘴是血的王轩,李猛也吓傻了,他没想到开个玩笑竟然是这种后果。
随后,王轩告诉了家长,去了医院检查,王轩摔掉1颗牙,还有两颗牙齿也受了损伤。
医生说,因为王轩还是未成年,不能将牙齿全部修复,要等他成年后才能种牙以及修复。
随后,王轩将李猛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和交通费等。
两家家长后来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和以后的相处,达成了调解,双方都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一转眼,王轩成年了,他在2016年到2019年间,给自己受伤牙齿做了修复。
修复及种牙花费了不少钱,于是,王轩再次起诉李猛要求他赔偿种牙费用、以及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9万余元。
没想到,在法庭上,李猛突然反悔,他说当年只是拍了一下王轩的后背,不是故意推他的。
所以,自己只是和王轩开个玩笑,不存在侵权事实,
而且,当初签了调解协议是因为同学关系,加上赔偿的金额比较少,才同意调解的。
李猛还说,不能因为签了调解协议,就认为我存在侵权事实,王轩摔倒不应该让我承担责任。
况且,从2013年王轩再也没有联系过我,他治牙的事情,我并不知情。
另外,这都过去6、7年了,早就过了诉讼时效了,所以,我不同意承担修复费用。
那么,李猛所说王轩的诉求过了诉讼时效了,让我们从法律方面分析一下。
1、李猛认为,王轩过了7年再次起诉索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那么,王轩真的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民法典》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中第一款: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王轩在14岁未成年时,因为牙齿损伤,已经起诉过李猛,并和李猛达成调解协议。
虽然,当时因为王轩只修复牙齿,但有损伤牙齿还需要成年后种植、修复,所以,当时李猛只支付了当时修复产生的费用。
而后,王轩要等到成年后修复牙齿,这一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之后,王轩在等到18岁成年后完成了种牙以及修复牙齿后,他再次提起诉讼,所以,他的诉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李猛拍打王轩后背导致其摔伤,他侵害了王轩的健康权。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李猛在开玩笑的过程中,从王轩背后突然拍打他,导致王轩摔倒从而造成牙齿脱落和受伤,这一行为直接侵害了王轩的健康权。
因此,李猛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王轩提交了2012年的调解协议,还找了其他同学证明。
法院认为,王轩当时14岁了,他提供的材料,还有证人证言都能证明当时发生的情况。
而李猛拍打王轩后背,造成王轩摔掉牙齿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王轩在满18岁后按照医嘱定期修复治疗,种植了义齿。
所以,法院按照实际产生的损失,支持王轩关于种牙费用、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9万余元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李猛赔偿王轩9万余元的费用。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