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木斯,女子的孩子抑郁了,因为老师在校外开辅导课,女子的孩子没有去上补习课

晴澍世界说 2024-11-04 13:57:24

黑龙江佳木斯,女子的孩子抑郁了,因为老师在校外开辅导课,女子的孩子没有去上补习课,老师就在学校给孩子穿小鞋,给他起外号为“母猪2号”,女子愤怒了,决定实名举报,让这位老师身败名裂。网友说,她做了很多家长不敢做的事。

(来源:小鱼视频)

张倩倩看着孩子整天闷闷不乐,从学校回来就不愿意说话,还对什么都不感兴趣,她还以为孩子在学习上遇到了什么困难,赶紧开导孩子,结果孩子说出自己不开心的原因后,她恼怒了。

这也太不可思议了,孩子的老师竟然会在学校给孩子穿小鞋,竟然在同学们面前给孩子起外号,喊孩子为母猪2号。

因为这件事情,张倩倩的孩子在学校甚至被同学霸凌了,这才导致孩子不愿意去学校,在学校也被同学孤立,也不被老师待见,让他的内心一天比一天难受,甚至抑郁了。

张倩倩这才知道,原来这件事情对孩子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

事情是这样的,张倩倩的孩子,学习上比较有主见,在学校上完课之后,就有自己的学习方式。

但是他们班的老师,课外就开了个辅导课,很多同学都参加了,老师也是很满意的。

但是当老师看到张倩倩的孩子没有去上辅导课,他对孩子就有意见了,后来就直接给孩子起了个外号,叫母猪2号。

因为这个外号是老师起的,同学们看到了老师这么不待见张倩倩的孩子,有的同学就开始欺负这个孩子了,所以张倩倩的孩子才有了被同学欺负的事实。

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母亲的张倩倩,自然不愿意让孩子受到这般委屈,孩子上不上辅导课,那是孩子的事情,作为老师怎么可以强制让孩子上辅导课呢。

当然张倩倩也明白背后的原因,老师只不过是想额外多一些收入,要不然怎么会开辅导课呢。

毕竟孩子一整天都在学校上课,如果老师真的想把自己所知道的一切传授给学生,在学校就已经有足够的时间,传授给孩子了。

张倩倩也非常看不惯这样的现象,为人师表,在学校的时候,老师为什么不能把自己的所学传授给学生?

为什么一定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让学生多交钱,而且这样的现象非常不好,老师一旦有了想挣钱的想法,那么在学校的时候就不会倾尽所能,教育孩子,这样的老师怎么可能又是一个好老师呢。

对于学习成绩好的孩子,他们根本不需要再校外的辅导,对于家庭条件一般的孩子来说,这是一笔额外的支出,不是人人都能承担起的。

张倩倩认为,孩子上不上校外辅导课,应该是自愿的,老师不能强迫。

如今老师给他的孩子起了如此难听的一个外号,导致同学都欺负他了。

张倩倩更是明白,老师已经对他的孩子区别对待了,不可能再用心教导她的孩子了。

她的孩子也因为这件事情,心里非常难受,张倩倩无法咽下这口气,所以这才决定实名举报这位老师,希望这位老师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

那么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张倩倩孩子所遇到这件事情呢?

1、老师校外开辅导课,强制让孩子去上辅导课,这本身就是违规行为。

《教育法》第7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同时《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也同样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并且严禁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这些规定都禁止老师在校外开辅导课,所以张倩倩实名举报老师,老师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作为老师,要为人师表,他却因为这件事给学生起外号,这是侮辱学生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老师给学生起外号,是公然侮辱学生的行为,可以追究老师的行政处罚责任。

3、老师给学生起外号已经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心理,那么家长和学生可以要求老师给予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老师,为了一点利益,做出这样有违师德的行为,家长应当追求他的责任。

对于老师在校外开辅导班的行为,你有何看法?(张倩倩为化名)

0 阅读:164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30

用户10xxx30

3
2024-11-04 14:09

给老师取个?财迷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