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兴,女子和丈夫婚后发现丈夫每次都是匆匆了事,认为丈夫有病,与丈夫分居,并让

晴澍世界说 2024-11-04 16:53:00

江西德兴,女子和丈夫婚后发现丈夫每次都是匆匆了事,认为丈夫有病,与丈夫分居,并让丈夫去医院检查。在丈夫检查过程中,女子又得知丈夫此前交过女友,且存在阳痿、早泄的情况,认为被丈夫欺骗,而后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婚姻,并判了丈夫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据悉,两年前,女子张某经人介绍与男子邬某结识,两人相识9个月后,互生情愫,见面相亲 。

相亲的第3天,邬某就住在了张某的家里,相亲的第15天,2人订婚并办理结婚登记,隔月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酒席。

张某与邬某订婚到办婚礼期间的1个月多里,一共同房了4次。张某发现邬某每次持续的时间都很短。

认为邬某有病,张某与邬某举办完婚礼仪式后,与邬某分居,并要求邬某前往医院检查。

虽然检查结果显示邬某存在阳痿、早泄的情况,但并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引起的,但是张某得知邬某此前交过女友,且存在阳痿、早泄的情况,认为被邬某欺骗,于是一纸诉状将邬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其与邬某的婚姻,并判令邬某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张某起诉的依据正是《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

法庭上,张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还表示,邬某还存在腰间盘突出,婚前也没有告诉自己手术可能导致偏瘫。

认为自己是带着与邬某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缔结婚姻,双方应秉持诚信,相互信任,但邬某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等疾病时,还故意隐瞒、欺骗,未做到坦诚相待,对自己造成严重的伤害。邬某所患的疾病,属于婚前自己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邬某应当如实告知,该疾病对自己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有重大影响,希望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

面对张某的控诉,邬某表示:第一、自己的检查一切正常,不存在有性功能障碍等问题。医院的结论也是,建议改善夫妻关系有助于更好地提高性生活质量。系张某对自己有误解。

第二、自己与张某登记结婚前,就曾与张某有过短暂的同居行为,张某了解自己的情况,之后的登记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三、多次检查证明自己自身状况良好,自始并无任何不适合结婚的情形,更无张某在诉状中陈述的有重大疾病的问题,婚后张某又以性功能障碍为借口主张撤销婚姻,实属违背夫妻之间的同居及忠诚义务。

第四、自己不同意撤销婚姻,但是同意离婚,并要求张某退还彩礼。

法院怎么判?

法院指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认为张某以丈夫邬某婚前隐瞒阳痿、早泄等性功能障碍为由主张撤销婚姻,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两方面。

一方面是阳痿、早泄等性功能障碍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另一方面邬某是否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

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一般参考《母婴保健法》第8条之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具体到本案,张某未提供证据证实邬某患有前述三类疾病。

同时张某提供的医疗证明显示邬某患有非由器质性障碍或疾病引起的性功能障碍,但经医院的性功能评估,证明系与家中交往曲解有关的问题【……功能正常】。显示邬某患有弱精子症,但医院对邬某进行精液检测,显示各项数值均在正常范围。

自述与邬某有四次性生活,但时间短、需要姿势配合,也足以说明邬某尚未达到无法完成性生活或无生育能力的程度。

邬某即便存在的身体问题,亦无证据证明不可治愈或不可修复。

因而,从邬某所患身体问题的性质、程度及是否可治愈或可修复情况全面评价,综合判断,邬某的情况,也不足以影响张某的婚姻基本权利。

张某不能证实邬某患有足以影响婚姻基本权利的重大性功能障碍疾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另一方面来说,在案证据虽显示邬某在婚前未向张某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身体问题,但该问题无证据证明属于“重大疾病”。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以邬某隐瞒婚前患有阳痿、早泄等性功能障碍,诉请撤销婚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而至于邬某提出的离婚、返还彩礼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邬某可另案主张。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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