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起强奸案判决引发巨大争议。大学同学琦某某与女方因修手机结识,日常暧昧频繁,互发露骨短信、大尺度自拍,以 “宝” 相称。事发当日,女方主动前往男方宿舍取手机,二人发生关系。男方提供的录音显示女方行为主动,甚至还有“女上位”情节。事后两人一同离开,次日还牵手散步。然而,因男方拒绝确认恋爱关系,女方报警指控其强奸。
一审中,男方证据被认定非法,法院依据女方抑郁相关证据,判处男方六年有期徒刑。二审虽改判三年缓刑三年,但判定理由竟是女方基于 “确认恋爱关系” 才同意性行为,男方拒绝构成 “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该判决引发公众质疑:如此认定是否过度保护女性性自主权?难道事后反悔就能改变自愿性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