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执法香港医务卫生署香港法律香港刑法香港游财经「香港特區政府衞生署於內地劳动节五一黄金周 前加強執法行動打擊違法使用药房 標識和名銜.…..」
内地 勞動節黃金周將至,香港衞生署今日(四月二十九日)表示已加強巡查遊客較多的地區,打擊店鋪違法使用「藥房」標識的違規行為,以保障公眾健康,同時加強旅客在香港 消費的信心。
香港衞生署不時突擊巡查「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及「列載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行),以監察其遵守法例及相關執業守則的情況,今年首季已進行約3 200次巡查。
自去年(二○二四年)四月至今年(二○二五年)三月,九家並非藥房的公司因在其處所展示的標識,近似藥房訂明式樣標識(見附件)而被定罪,分别被判處罰款港幣2,000港元至16,800港元不等。
根據香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才可在管理局註冊處所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即包括列載於香港《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藥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質。店鋪必須持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牌照方可使用藥房的名銜。
「列載毒藥銷售商」則只可經營毒藥表第2部毒藥的零售業務,以及銷售一般藥物,例如傷風感冒藥,沒有藥劑師駐店。此類銷售商並不可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
任何非「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當發現有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或使用「藥房」名銜,會即時展開調查,如有需要,亦會與相關執法部門展開聯合行動。
為便利公眾識別註冊藥房,衞生署已編制識別註冊藥房的標籤,並發送到各藥房以張貼於藥房當眼位置。消費者可透過掃描藥房展示的二維碼,獲得註冊藥房的資料。
市民及旅客亦可以到以下醫健通網址(app.ehealth.gov.hk)下載醫健通流動應用程式,並用首頁的「查牌易」掃描器掃描任何藥房張貼的標籤上的二維碼。若有關藥房已經註冊,就會顯示「這是一個發給持牌藥房的二維碼」字句,及該註冊藥房的詳情。市民亦可到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查閱藥物牌照商(包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名稱及地址。
此外,為方便內地旅客區分香港的藥房,衞生署亦已在WeChat的官方帳號(www.chp.gov.hk/tc/static/108354.html)詳列有關到香港藥房購藥要注意的事項。
更多有關選購及使用藥物的安全資訊,可瀏覽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consumer_safety_advisories/index.html)的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