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花费15000元在某高端健身房办理了会员。没想到进行臀推训练时,被一陌生男子偷拍。健身房虽然承诺会加强管理,可短短的6个月后,女子再次被偷拍。女子要求健身房永久开除男子的会员,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健身房目前已经报警处理!(来源:九派新闻)
据九派新闻4月29日讯,一女子酷爱健身,为了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健身环境,特地花费一万五千元在某健身房办理了高端会员。
事发当天,女子像往常一样来到健身房进行训练。在进行臀推训练时,女子通过镜子反射发现,有一名陌生男子离开了自己的训练区域,偷偷地绕到女子的身后,掏出手机对女子进行拍摄。
被女子发现后,该男子立刻离开现场。
女子认定,自己在训练时遭到了该名男子的偷拍,于是将情况反映给健身房,强烈要求健身房永久开除该名男子的会员身份,另外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女子之所以如此激动,是因为自己已经被偷拍两次了。第1次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女子向健身房反映,健身房的回复是会加强现场的管理,可是并没有任何的效果,女子也不愿意将事情闹大,此事便不了了之。
可这一次女子决定不能再忍,当初选择办理会员,就是为了能够保证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可如今,自己的隐私完全得不到保障。
目前健身房已经开始收集证据,并选择报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男子的行为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当中,女子在进行正常的健身训练时,男子趁机对女子进行偷拍,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之规定,健身房搜集完相应证据后,等待男子的毕竟是必将是公安机关的处罚。
第二,女子称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同时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虽然健身房是公共场所,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未经女子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个人不得对女子进行拍摄窥视等私密活动。
第三,健身房是否应该对女子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女子第1次遭受偷拍行为时,已经向健身房进行了反馈,健身房也表示会加强管理,可是并没有取得一定的效果。
也就是说因为健身房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女子的安全以及隐私得不到保障,故女子有权向健身房要求赔偿。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