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算加班?湖北武汉,女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女子

重瓦下庆 2025-05-03 13:37:58

这也算加班?湖北武汉,女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女子经常在休息时间,收到公司高层领导发来的消息,包括回复工作指令、修改方案等,女子均按照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作。2年后女子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120000元。结果公司懵了,辩称从来没收到过女子的加班申请,公司领导也没有安排过女子加班。法院怎么判?(案例来源: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李某大学毕业 之后,通过社会招聘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工作认真负责,很快就成为部门的主要力量,很多决策都离不开李某的安排。

工作期间,李某在休息日,比如周某、法定节假日的时候,多次收到公司领导发来的消息,要求李某配合完成工作指令、修改方案等内容。李某对此虽然心中有怨气,但是为了能给公司领导留下一个好印象,还是按照要求完成了工作。

两年后,因为公司业务方面发展的需求,李某与公司的合作终止,最后选择离职。可是在关于薪酬方面的问题,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其中最突出的矛盾就是李某对加班费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李某的说法,在工作期间,李某利用休息日完成工作内容,应视为加班,公司就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支付李某加班费。

可是公司却辩称,员工加班有完善的申请流程,只有通过批准的申请才会算加班。可是在李某任职期间,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李某的加班申请,李某的上一级领导,也没有要求过李某要加班。故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行为不合理。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案中,李某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对于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应该明确。关于加班的要求,公司已经有明文规定,是李某没有遵守,故公司没有过错,亦无需承担加班费用。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在休息日回复领导的信息,完成指派的工作是否为加班。、

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在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下,分为加班和加点两种情形,前者是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上班,后者是指正常工作日延长上班时间。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围绕其诉求,李某提交了在休息日回复领导、完成相关工作指令的聊天记录,法院认为,李某完成领导交给自己的任务,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与精力,且已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符合加班的构成要件,李某有权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法院认为,李某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院应予以认定。

关于公司负责人辩称,李某没有申请加班即不属于加班的主张,法院认为公司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限期支付给李某加班费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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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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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3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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