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游客满怀期待预订北京某平台“五星”酒店,支付近7000元房费后却傻眼——大堂无星级铭牌、智能客房变普通标间,一查竟是“山寨五星”!原来,平台用五颗金色星星图标伪装成国家认证,实际却是自创评分。游客愤而起诉,平台狡辩“星星只是评分”,但游客犀利揭穿:五颗星是国家星级标志,此举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网友怒批:“玩文字游戏忽悠消费者,必须付出代价!”你订酒店时,可曾掉进过这种“星级陷阱”?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2年夏,广东消费者樵北(化名)筹划与家人赴北京旅游。在某知名在线旅行平台浏览酒店时,一家名为"XX国际酒店(五颗星图标)"的酒店引起了他的注意。 页面显示该酒店为"2022年新开业""配备智能客房系统",特别是名称后缀的五颗金色五角星标志,让樵北确信这是经国家认证的五星级酒店。 基于对平台标识系统的信任,他支付6968元预订了三天两晚的豪华套房。 入住首日,樵北便察觉异常:大堂未见星级酒店评定铭牌,客房设施存在多处使用痕迹,所谓的"智能系统"仅为普通电子门锁,礼宾服务响应迟缓。 经向酒店工作人员求证,该店尚未通过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星级评定。 樵北随即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确认该酒店未出现在官方公布的五星级酒店名录中。 维权过程中,平台客服解释称五颗星仅代表用户评分系统中的"满分推荐",并非星级认证标志。 但樵北发现,该酒店实际评分仅为4.7分(满分5分),与其标注的五颗星存在明显矛盾。更让消费者困惑的是,平台其他真正获得五星级认证的酒店,均在名称后特别标注"五星级饭店"字样。 多次协商无果后,樵北以消费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房费并主张三倍赔偿。 在庭审中,原告樵北主张: 其一,五颗星标识在酒店名称后直接显示,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中对星级标识的使用惯例。 其二,平台未通过显著方式说明五颗星的真实含义,存在刻意混淆评分系统与官方认证的主观故意。 其三,酒店实际设施与服务与五颗星标识形成的品质承诺严重不符,直接影响消费决策。 被告平台则不认同,提出如下抗辩理由: 其一,网站已通过《用户协议》说明五颗星为动态评分机制,与官方星级评定无关联。 其二,酒店详情页明确展示4.7分的具体评分,尽到了信息披露义务。 其三,消费者未在入住前核实酒店资质,应自行承担注意义务。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五颗星"符号的解释权争夺,平台是否享有对自设评分系统的解释权?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技术法规效力。GB/T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将五颗星设定为最高等级酒店的专用标识,形成具有公信力的社会共识。 当商业主体使用相同符号时,必须遵循"特别标识优先于普通标识"的原则,除非采取充分差异化措施。 本案平台仅以次级页面说明对抗国家标准符号的既定含义,显然未达到消解认知混淆的必要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9条规定,法院应以"一般消费者认知水平"判断宣传是否误导。 若允许平台任意使用法定星级标识的同形符号,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基于此,法院在本案中否定了平台解释权的滥用,强调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竞争利益。 2、平台是否尽到了信息披露义务? 一方面,《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的"显著方式"需满足"视觉可识别性+决策关联性"双重标准。 本案中,五颗星图标直接嵌入酒店名称这一核心决策信息中,而说明性文字被折叠在需多次点击才能查看的《评分规则》页面,实质上形成"强诱导性标识+弱化释明条款"的不对称布局,违反信息披露的"即时可见原则"。 另一方面,平台虽标注了4.7分的具体评分,但未解释五颗星与评分数值的逻辑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清晰易懂"要求,经营者有义务消除此类信息混乱,而非利用矛盾表述获取交易机会。 再者,平台主张五颗星代表"历史最高评分",但未提供评分时间轴等追溯功能。当消费者预订时看到的是历史峰值标识而非实时评分,实质上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第(二)项规定的"虚构交易信息"行为。 3、平台是否构成欺诈消费?欺 一方面,平台行为同时符合积极虚构(使用具有法定含义的星级符号)与消极隐瞒(未披露非官方认证的事实)的双重特征,具有欺诈性。 另一方面,鉴于樵北已经实际享受住宿服务,返还房费将构成不当得利,仅支持三倍酒店价格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平台向樵北支付三倍赔偿金20904元,但驳回退回房费的诉请。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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