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的常态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一下,作为一名业主主人,物业合同都是买房时被动签字的,连看的时间都没有看签字了。住多年了,每年谁见过合同签过合同?而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谁知道?只知道年年交物业费而已。至于什么物业获得的公共利益更没有人知道了!难道这就是当前物业服务的常态吗?
物业服务的常态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
新瑶说情
2025-05-06 09: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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