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7岁男生在学校与同班女同学吃午饭时,对女同学说“戳鸡鸡”,而后头缩进餐桌下,用手指戳了一下女同学的下体。放学后,女生哭着向自己的家长讲述了上述事情。女生的家长不愿意了,先是报警,而后又分别联系了老师和男生的家长。男生家长起初表示愿意,但得知女生的家长不仅给女生看了妇科,还挂了心理、精神科,认为女生家长是小题大做、过度治疗,便拒绝赔偿。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怎么判?(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日,上海嘉定区某小学的午餐时间,阳光透过教室窗户洒在蓝白相间的课桌椅上。二年级(3班)的小红正低头啃着鸡腿,同桌7岁的小明突然凑过来,眼神狡黠地说了句:"我知道个秘密,戳鸡鸡..."没等小红反应,小明已经钻进餐桌下,手指快速碰了一下她的下体,随即嬉笑着缩到椅子里。周围同学发出一阵哄笑,小红却瞬间涨红了脸,手里的勺子"当啷"掉在餐盘里。 当天放学时,小红在校门口见到妈妈就哇地哭出来,拽着衣角断断续续地说:"小明...下面...戳我..."妈妈林女士心头一紧,蹲下来仔细安抚女儿,终于拼凑出午餐时的场景。当晚,小红频繁起夜上厕所,嘴里嘟囔着"疼",林女士掀开孩子内裤,发现外阴处有轻微泛红。丈夫提议立刻去医院,她犹豫片刻,还是找出女儿的粉色外套,打车前往儿童医院。 11月1日傍晚,林女士带着小红辗转三个科室:妇科检查显示外阴黏膜充血,医生开了外用药;心理科诊断为"应激性情绪反应",建议家长多陪伴;精神科医生则表示需观察后续行为变化。缴费单上886.12元的费用让她有些咋舌,但看着女儿攥着小熊玩偶不肯松开的手,她咬咬牙还是付了款。 与此同时,林女士联系了班主任王老师。王老师得知情况后,立即调取了教室监控——画面显示小明确实有俯身动作,但因餐桌遮挡,无法看清具体接触部位。当天下午,王老师组织双方家长第一次面谈。小明妈妈陈女士起初态度诚恳:"孩子太调皮,我们一定好好教育。"但当林女士出示医疗费单据,提到"看了心理科"时,陈女士的脸色变了:"不过是小孩闹着玩,至于这么小题大做吗?我儿子连轻重都不懂,难道还能算性骚扰?" 双方在办公室里激烈争执。林女士情绪激动:"如果是你女儿被这样对待,你还会觉得是小事吗?医生说可能留下心理阴影!"陈女士冷笑一声:"那是你们自己过度治疗,我家孩子连手指都没破,凭什么赔这么多钱?"一旁的王老师赶紧打圆场:"都是为了孩子,咱们先冷静......"但两人不欢而散,陈女士临走前扔下一句:有本事你去告啊! 2024年11月,林女士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庭审当天,双方家长带着孩子坐在法庭两侧。小明穿着蓝色卫衣,低头玩着手指,偶尔抬头看看天花板;小红则紧紧抱着妈妈的胳膊,眼睛盯着地面的花纹。 法庭首先调查事发经过。监控录像成为关键证据:虽然无法清晰看到接触动作,但同桌同学证言一致指认"小明钻到桌子下面,小红当时就哭了"。林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即便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需对性骚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明的行为已构成对小红身体权和人格权的侵害。" 陈女士的律师则提出三点抗辩:1. 行为性质存疑:7岁儿童缺乏性意识,"戳鸡鸡"可能只是模仿动画片的玩笑行为,2. 因果关系不足:小红的外阴充血可能是卫生问题或衣物摩擦导致,无法直接归因于小明的触碰;3. 过度医疗质疑:心理科和精神科就诊属于家长自行扩大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费用。 主审法官特意将两个孩子带到候审室,由心理咨询师进行疏导式询问。小明在沙盘游戏中重现了"钻桌子"的动作,嘴里嘟囔着:"电视里说'戳鸡鸡'很好笑......"小红则在画纸上画了两个小人,其中一个被红色圆圈圈住下体,旁边写着"疼"。 2024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 根据《儿童性教育专家共识》,6-8岁儿童已开始形成身体隐私意识,本案中,小明故意触碰他人私密部位的行为,即便出于嬉戏动机,也超出了正常社交边界,构成对小红身体权的侵害。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妇科检查系对身体损伤的必要诊疗,予以支持;心理科就诊虽非强制,但考虑到儿童心理脆弱性,家长为预防潜在心理问题采取的合理措施,属于必要注意义务范畴,相关费用可纳入赔偿范围。精神科因未实际发生诊疗行为,不予支持。 鉴于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且小明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核定实际损失为医疗费886.12元,由小明监护人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