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故意刁难人!贵州贵阳,小朱是独生子女,父母几年前相继离世,可是当他去办房产继

重瓦下庆 2025-05-12 14:12:35

这是故意刁难人!贵州贵阳,小朱是独生子女,父母几年前相继离世,可是当他去办房产继承手续的时候,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他提供自己建国前就离世的外公和爷爷的死亡证明。小朱为这事奔波了一年,可是因为时代久远,他无论做何种尝试均未能找到外公和爷爷的资料,房产继承一事遥遥无期。

据潇湘晨报5月12日报道,小朱是贵州贵阳人,父母年纪比较大才走到一起,只生育了他一个孩子。

小朱家里条件一般,当初为了能有个安身立命的家,父母拼尽全力赚钱,最后终于在南明区蓑草路置办下了一套房产。

2016年,小朱的母亲离世了,小朱的父亲独自生活,2024年3月,父亲又突然离世,因为事发突然,父亲没有留下一句话,也没能留下遗嘱。

小朱短短几年失去双亲,从此以后成了孤家寡人,他内心悲痛不已,强撑着为父亲办理了后事。

随后,小朱开始整理父亲留下的遗产,在处理父母留下的房子时,小朱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是当他拿着房产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时,却被告知他必须证明他的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均已离世,他是父母唯一的继承人。

小朱的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均已离世多年,外公和爷爷甚至在一九四几年就去世了,小朱只从父母口中听说过,自己连见都见没过。

可是没有这些材料,房产就没法继承,小朱没办法,只好四处奔波去开证明材料,最后奶奶和外婆的死亡证明都开出来了。

可是,小朱的外公和爷爷去世已经六七十年了,那时候根本没有健全的资料库,也根本查不到两人的材料。

小朱问遍了一众亲戚,可是大多数人都没见过这两位老人,对他们的情况知之甚少,根本提供不了有用信息。

小朱奔波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也做过无数种尝试,可是外公和爷爷的死亡证明开不出来,其他方式又行不通,导致他一直没能继承房产。

小朱认为,家里就剩他一个人了,他又没有结婚生子,房子是父母拼搏一辈子才挣下来的,如果以后自己出个什么意外,这套房子就会遗失了,因此,不管怎么样,他一定要将房产继承过来。

有人说,简单的继承问题为什么会弄的这么复杂?这不是故意给老百姓设置障碍吗?

1、为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小朱必须提供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

小朱父母离世前均未能留下遗嘱,这种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小朱提供长辈们的死亡证明,是为了确保房产继承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需要确定小朱是父母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要求小朱提供其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目的在于明确法定继承范围内各继承人的情况,避免出现遗漏或存在其他潜在继承人的情况,保障整个继承程序的公正和准确。

因此,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小朱提供材料,确实按照程序办事。

2、如果小朱无法提供外公和爷爷的死亡证明,是不是他就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呢?

事实上并非如此,小朱可以换一种思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确权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小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自己列为原告,将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列为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小朱可以向法院提交自己所能收集到的关于家庭亲属关系、父母离世情况以及房产来源等相关证据。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小朱提供的证据,结合调查核实的情况,对房产的继承归属进行判定。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遵循《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即便小朱无法提供外公和爷爷的死亡证明,但如果通过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仅为小朱一人,例如亲属的证人证言、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小朱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接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应当依据判决为小朱办理房产的继承过户手续。

小朱在求助调解员后,调解员介入此事,不动产登记中心表示,他们已经对接了公证人员,请求他们帮助调取小朱长辈的档案。

最后,虽然不动产登记中心确实是按规定办事,但是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我们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可以更灵活一些,让普通百姓办事更加便利呢?

0 阅读:364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