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让人省心!”上海,17岁男孩深夜在酒吧狂饮致醉后,不慎坠入河道身亡。而后,男孩的父母将酒吧及当晚同饮者一同告上法院索赔 166.5万余元,法院判了。(来源:案件聚焦、上海法治报等) 多年前,许先生夫妇带着三个孩子从老家来到上海,在这座城市努力扎根,日子虽辛苦,但一家人相互陪伴,也算温馨和睦。 让他们尤其欣慰的是,三个孩子渐渐长大成人,未来生活可期。 然而,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2022年6月20日这天,一切都变了。 当天早上,许先生发现自己17岁的小儿子小刚一夜没回家。 夫妻俩心里就此犯起了嘀咕,因为小刚此前从未这样过,如今怕不是出了什么事情。 正当他们打算出门去找时,就传来了小刚在一个商业广场附近河道溺水身亡的消息。 公安机关随即介入了调查。 经法医鉴定后发现,小刚身上没有明显外伤,但他体内乙醇含量超标,已经是严重醉酒的状态。也正因此,小刚才会在失去意识的情况下落水。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事发当晚,小刚再干姐夏某邀请下,来到夏某和朋友聚会的酒吧。 期间,小刚一顿狂饮,在酒劲上来后,他还和不少人起了冲突。 夏某的朋友陈先生看不惯,便动手教训了小刚。 之后,陈先生就带着夏某离开了酒吧。 到了凌晨四时许,剩下的人也准备回家。 这时当晚在场的小沈发现,小刚醉得很厉害,便想着要帮他打车回家。 而小刚却说手机落在酒吧了,小沈前往寻找。 然而,当他从酒吧回来时,小刚却不见了。 小沈于是找到酒吧经理共同寻找小刚,但未果。 谁也没想到,第二天上午,就传来了小刚溺亡的消息。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对当晚同小刚发生争执还动手的陈先生,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可这对许先生夫妇来说,根本无法弥补失去儿子的痛苦。 于是,许先生夫妇把酒吧经营者、商场的物业公司及当时一起喝酒的人,一共13个主体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对小刚的去世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在内各项损失共计166.5万余元。 他们认为,如果那天晚上有人能够多留意一下小刚的状态或者及时阻止他过量饮酒,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诚然,对于失去孩子的痛苦虽不能感同身受,但在情理上也应对许先生夫妇予以同情和理解。 然而,即便如此,责任的判定必须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并非情感或舆论压力等。 那么,许先生夫妇的诉求会得到认可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和最终要件。 首先,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夏某来说,其在事发当晚,作为小刚的邀请者与同饮者,负有对其进行提醒、注意、必要时劝阻以及保障酒后安全的义务。 然而,夏某却直接离开了酒吧,置严重醉酒的小刚于不顾,夏某对此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陈先生而言,因其在此过程中对小刚实施过殴打,又作为共饮者,其同样负有较高的救助义务。 陈先生同样和夏某事先离开,将小刚置于危险境地,需对此承担责任。 对于其他共饮者,在此之前同小刚并不认识,在饮酒期间也不存在劝酒等不当行为,故对小刚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涉事酒吧,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等。 本案中,小刚在进入酒吧时,酒吧一方未对其身份进行核验,从而致使其入内同多名成年人饮酒致醉,才导致最终的溺亡后果发生。 酒吧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小刚作为未成年人,无节制过量饮酒,是造成其失足坠河的直接原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与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刚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及时寻找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夏某和陈先生各自向小刚的父母赔偿损失70000元,酒吧则需赔付60000元,驳回其他诉求。 这场悲剧的发生也为我们敲响了沉重的警钟: 1、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自我控制和风险认知能力尚不成熟,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应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引导。家长更要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 2、无论是对于饮酒者还是同桌他人而言,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饮酒一定要文明、适度,切勿赌酒、斗酒、劝酒。此外,必要时更要在同饮者醉酒后给予适当的帮助,否则,一旦出事,最终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将难以挽回。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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