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点赞!”浙江绍兴,女子花6.6元在路边菜摊上买了一把青菜,结果回到家后在袋子里发现一只重44.67克,价值高达4万元的足金手镯。女子起初心动不已,本想昧下来,而后又转念一想不义之财不能取,丢的人应该很着急,于是又返回菜摊,结果却被摊主奶奶当成骗子当众责骂,女子随后的做法,令人点赞!(来源:环球网等) 据悉,徐女士女儿就读的幼儿园附近有不少售卖蔬菜的小摊。因这些小摊售卖的蔬菜不仅新鲜,还便宜,徐女士在接女儿放学时经常会顺路买一些回家。 不久前,徐女士因为家里来了客人,遂到一经常光顾、一个老奶奶的小摊买菜。 到了后,徐女士发现摊主老奶奶不在,而是换成了一个小姑娘,与小姑娘聊了几句,得知摊主老奶奶生病了,小姑娘是老奶奶的孙女。 随后,徐女士也没有再言语,自顾自挑了些小青菜。 小姑娘称了一下,表示一共6.6元,而后用了一个很破旧的塑料袋帮徐女士装好。 “能不能换一个新一点的袋子?”徐女士埋怨了几句,后见小姑娘表示已经没有新袋子了,也就没有再和小姑娘计较。 徐女士回到家后,把青菜取出来做饭,吃完饭,收拾厨房时,一拎装青菜的袋子感觉不对。 打开袋子发现一个红绳子绑着,裹了好几层塑料袋和油纸包的包裹,拆开一看,竟然发现一个重44.67克,价值高达4万元的足金手镯。 “天上掉金子?!”徐女士喜出望外,心动不已!本想把金镯子昧下来!但是又转念一想不义之财不能取,丢的人应该很着急,开始坐立难安! 徐女士一夜没有睡好,第二天一起床便拿着金镯子跑到老奶奶的菜摊,看到老奶奶的孙女已经不在,又换成了老奶奶! 出于谨慎,徐女士并没有直言自己捡到的一个大金镯子,只是询问老奶奶有没有丢东西。后见老奶奶直摇头,又让老奶奶再想想。 老奶奶坚称自己没有丢东西,又打电话把自己的孙女叫了过来,询问情况。 可令徐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老奶奶见自己孙女也说没有丢东西后,竟然把徐女士当成了个骗子,当场骂起了徐女士。 好心归还,反而被人当成骗子当众辱骂,徐女士的心情可想而知,扭头就准备离开。 这时老奶奶的孙女才想起来,奶奶十多年前过生日时买过一个金镯子,放在抽屉里,好像找不到了。 “我确实捡了一个金手镯,可怎么证明就是你的?你把发票拿过来再说!”虽然基本上对上了号,仍在气头上的徐女士,有些赌气,没有归还金镯子,而是扭头回家。 “做人要善良!不是自己的就不能要!应该早点把东西还给人家”气消了,徐女士又开始自责起来! 而徐女士正在家中自责时,老奶奶带着金镯子发票,还包了个5000元的红包,找到徐女士,向徐女士当面道谢。 徐女士当即把金手镯还给了老奶奶,但坚决不要老奶奶给的红包。因为冤枉了徐女士,老奶奶觉得过意不去,回家后托女儿给徐女士做了一面锦旗,再次表达了对徐女士的谢意。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拾金不昧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还写在法律中。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具体到本案,徐女士捡到老奶奶的金手镯,确实应该归还给老奶奶。徐女士拒绝归还的,老奶奶依法也可以向徐女士索要。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像本案这样,如果徐女士没有主动将金手镯归还给老奶奶,老奶奶又如何证明自己的金手镯是被徐女士捡走的,又如何证明徐女士捡走的金手镯就是自己的,这些都会给老奶奶维权带来巨大的困难。 或也正是如此,不少网友表示老奶奶这是遇到好人了!被徐女士感动,为徐女士点赞!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浙江杭州,一妈妈逼17岁儿子摆摊卖爆米花。没人买时,妈妈花钱求路人照顾生意。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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