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逛商场时,金手链不小心丢失,她发现被一家三口捡到,这家老公要还,不料,他妻子拒绝,要按800块一克折算给女子,女子说给她100元感谢费,却被拒绝,女子3天没要回金手链,急的大哭,再次联系拾得者,对方却说:我保管这么久,是不该有酬谢,该有保管费?结局让人好气又好笑。
据大参考5月24号报道,于女士遇到了一件憋屈的事,明明是自己的东西,可就是要不回来。
原来,5月21号晚上7点多,于女士带着女儿去逛商场,顺便给女儿的金手链重新编一个手链。
可是,在一楼电梯口那里,女儿无意间甩了一下胳膊,不曾想,金手链没扣紧,随着这个动作直接飞了出去,而女儿也没有发现。
等到于女士发现女儿的金手链不见了之后,焦急万分,这个手链是女儿的大姨在她小时候送给她的礼物。
先不说手链多贵,但是,那可是女儿三四岁生日时,大姨特意送的礼物,是一个金的小兔子头,大姨的一片心意,可丢不得。
于女士赶紧去找,好消息是真有人捡到了这条金手链,是一家三口捡到的。
当于女士找到对方后,这家的老公和他妻子说,还给人家吧。
可万万没想到,他的妻子直接来了一句,不行!我捡到的东西就是我自己的。
让于女士惊讶的是,该女子拿着金手链竟跑商场二楼金店去问了金价,要按照800块钱一克折给于女士,还要给金手链称重。
于女士都惊呆了,但也理解,她和女子说,可以给她100块钱感谢费,毕竟是她捡到了。
可是,女子却不同意,就要按照800块钱金价给她折算,不然就不还。
眼看着对方不还,给于女士留下联系方式,直接拿走了金手链,于女士眼巴巴的看着,却也无计可施。
到了5月24号,过了3天了,于女士实在是要不回来,她担心时间久了就更难往回要了,便找了记者帮忙。
于女士再次给女子打去了电话,问她手链还在她手上吗?
对方肯定的回答,表示还在自己那里。
于女士问她,怎么考虑的?
女子问:你能反应它的实际价值吗?它到底多少钱买的。
于女士觉得委屈,问这干嘛,我们买了好几年了啊。
女子直接说出自己的目的,大姐,你要提供保管 金对不对?我替你保管了这么长时间,是不是应该有个酬谢,酬谢是不是应该基于这个东西的价值?
此事中,女子有权问于女士索要酬谢、保管费吗?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正常来说,女子捡到于女士的金手链,应该及时归还,她不能以任何理由将遗失物据为己有。
可是,女子捡到金手链后,实际并没有支出任何费用,反而要求按照金价折算“酬谢”,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另外,如果于女士曾公开悬赏寻找金手链,女子可以按照悬赏金额获得报酬,但是,此事中并无悬赏行为,因此,女子无权索要保管金或者酬谢。
可接下来,于女士试探问女子,如果买的时候500块钱,你要多少保管费呢?
女子听了有点急了,直接扔出一句,那500块钱你直接起诉去吧,他让我赔多少,我就赔多少。
当问为什么要把金手链折算800元卖给于女士?
女子振振有词,我捡到金手链,是不是起到了一个保管的义务,在这段时间纠缠的过程中,耽误了我很多时间,于女士应该要对我做出相应的赔偿。
当再被问到,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归还给于女士呢?
女子竟然笑了,还说咱们没什么可沟通的了,并直接挂断了电话。
要不说有些人你真搞不懂她的脑回路,明明捡到他人丢失的物品,及时归还也就没事了。
可是,她还说捡到金手链帮忙保管,占用了自己的时间,如果,她当初捡到金手链就直接还给于女士,也不会耽误自己时间了不是吗?
于女士万般无奈,只好再次给女子打去电话,表示想要回金手链。
可是女子直接拒绝到,我也无法确定一定是你丢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交给公 安 部 门。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于女士看女子表态了,也去报了警,想尽快拿回自己的金手链。
民警告诉于女士,已经联系了女子,她说这几天会把金手链交过来。
于女士听到这话,这几天的委屈在这一刻突然爆发,她大哭了起来,因为这个金手链往回要的太不容易了。
5月24日当天,折腾了三个小时后,于女士终于拿回了金手链。
她也松了一口气,拿着手链检查了一番,看到金手链上面之前小磨损,再次确认就是女儿的金手链。
如果,女子捡到了于女士的金手链,拒不交出,她的行为可能会构成非法占有,如果于女士能证明其手链价值较高,比如超过5000元以上,女子可能构成侵占罪。
看了于女士的遭遇,有人说,捡手链的真是无语了,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吗?不义之财不可取,给100元感谢费就可以了。
捡到别人的东西赖着不给,换位思考一下,别人捡到你的东西这样对你,你会怎么想?做人还是善良点好。
信源:大参考-2025-5-25
用户37xxx63
大胆估计,事情很大可能不是文章中写的情形,当然不是说小编骗人,有可能小编也是被骗了。按照常理,东西掉了被人捡到,当场发现,拒不归还,怎么可能有人扯什么保管费还过几天再说,不还的当场报警才是正常流程。最后当事人不仅不报警,反而找调解员来协调,更加说明事情不可能如文章所说这么简单。所谓有理找警察,没理找记者,缺德找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