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房地产公司做宣传,聘请了模特助阵,为了彰显公司实力,公司决定购买大品牌衣服包装模特,并看了香奈儿品牌,但该品牌 “一衣难求”。事有凑巧,公司职员小赵在逛街时,在一家店铺里看到了一条香奈儿的裙子,小赵花24000元买下了该裙子,同时,服务员承诺,一个月内可以7折回收。岂料,小赵将裙子送回时,店铺称没有过回收先例,都是店员的个人行为,该店员已经辞职。小赵不干了,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店铺接下来是这样做的。 据1818黄金眼报道,5月25日报道:小赵在一家房产公司上班,为了给新项目做宣传,公司请来了一位身高1米78的超模助阵。 谁知,光是为模特挑选服装就成了令人头疼的难题,市面上的常规尺码根本无法匹配模特修长的身材,更别提要找到一件能契合项目高端定位的大牌正品了。 考虑到对原版设计的尊重和商业使用规范,团队将目光锁定在租赁正品奢侈品上,却发现香奈儿的服装在各大渠道都“一衣难求”。 然而,事有凑巧,4月的一个傍晚,小赵和同事在杭州江景路商场用餐时,偶然路过莫娜奢侈品店。 橱窗里,一条香奈儿连衣裙引起了小赵的注意,经店员小葛介绍,这件连衣裙是香奈儿品牌的。 小赵眼前一亮,觉得这件连衣裙的款式非常适合公司所聘的模特穿,想想模特穿上这件连衣裙为公司做宣传,不仅展现出公司的品味,还能彰显出公司的实力。 小赵赶紧询问小葛,这件联系群的价格,小葛称要24000元,这价格多少有点让小赵有些犹豫。 于是,她试着和小葛商量能否租下该裙子。 没想到对方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小赵可以和公司商量全款买下裙子,只要活动结束后保持完好无损,在一个月内,就能享受7折回收,算下来能拿回16940元,和租赁费用相差无几。 这笔账听起来十分划算,小赵立刻打电话向公司领导请示,得到了批准。 随后,她支付24000元买下连衣裙。小葛不仅出具了正规发票,还在发票上明确标注了回收承诺。 然而,当5月22日小赵按时将裙子送回店铺时,戏剧性的转折发生了。 店员一口否认回收承诺,坚称这是已经离职的小葛的个人行为,店铺从未有过回收的先例。 小赵据理力争:我虽然是和小葛交涉,但他出具的是你们店铺的正规发票,承诺自然代表店铺。把锅甩离职员工,这说不过去吧? 但对方态度强硬,坚持不予回收。 无奈之下,小赵向相关部门投诉。在压力下,店铺主动联系小赵两次,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第三次联系时,对方称找到了接手客户,让小赵把衣服送回店里。 当小赵匆匆赶到,店家却含糊其辞,既不保证打款时间,也不确定具体金额,只说要等金律师鉴定完裙子成色后,再由财务处理。 就在事情陷入僵局时,峰回路转。 店铺王总亲自出面协调,向小赵承诺:只要鉴定结果显示裙子没问题,我们一定按销售单约定履行7折回收承诺。 小赵只希望不要再出现岔子,店铺能履行承诺,将裙子进行回收。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小赵与奢侈品店之间,虽未签订专门的书面回收合同,但小葛出具的正规发票上明确标注回收承诺,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发票不仅是购物凭证,其标注内容体现双方合意,形成合同关系。 小赵履行保持裙子完好无损的义务,奢侈品店理应依约履行回收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另外,员工的职务行为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小葛作为奢侈品店店员,在营业场所内使用公司正规发票促成交易,且回收承诺明确标注在发票上。 小葛以店铺的名义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店铺承担。 这意味着,无论小葛是否离职、是否得到内部授权,店铺就不能以个人行为为由撇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店铺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履行义务,侵害小赵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果,后续此事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小赵公司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源—《1818黄金眼》-2025-5月-25日。 #夏日生活打卡季#
浙江杭州,一男子花40万租金,在某小区二楼商铺,租了675.78平,投资1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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