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30日通知辞职,单位有权要求立即走人吗?|南京劳动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2-27 17:13:28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在离职时间还没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立即走人吗?

本案中,劳动者9月22日通知用人单位,将于10月21日离职,用人单位却通知劳动者9月29日就离职。劳动者认为离职时间还没到,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对于这个问题,本案的一二审法院认识不同,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吴某入职某公司,任职商业改善分析岗。

2022年9月22日,吴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出辞职信,内容如下:“鉴于对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所在部门行事作风的不认可,现正式辞职,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9月29日,公司向吴某发出《离职证明》,内容如下:“……因以下第1项原因于2022年9月29日(“离职生效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1.因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

吴某认为,自己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合法有效存续至2022年10月21日,而公司决定自2022年9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吴某提出于2022年10月21日辞职,而公司发出《离职证明》,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系劳动者辞职,公司有权提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本案中,吴某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22年9月29日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吴某主张其于2022年9月22日提出辞职申请,其工作期间于10月21日才终止,从而认为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公司请求判令无须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3)粤01民终32722、32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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