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谁承担责任?

昀菲说法 2024-01-01 00:10:25

【事件背景】

刘女士已经达到退休的年龄,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赋闲在家半年后,刘女士待不住了,觉得五十多岁就在家无所事事,老得更快,于是想再出去工作。但因她已办理退休手续,一般的单位都不愿意聘用。她想到自己的亲戚黄某,还要几年才退休,因要回家带孙子,放弃了深圳的工作,社保也断缴了,想着借用黄某的身份证去找工作,顺便帮黄某继续缴纳社保。黄某一听有这样的好事,立即同意,将身份证交给了刘女士。

刘女士以黄某的名义在东莞找了一份保洁的工作,比较轻松,公司用刘女士提供的“黄某”身份证按其工资购买了社保,刘女士对这份工作很满意。有一天,刘女士在仓库搞清洁时,叉车司机正在运载叠有2米多高的货物,未能发现前面的刘女士,刘女士被叉车压伤,虽经抢救挽回了生命,但一只脚被截肢,鉴定为四级伤残。

社会保障局认定了刘女士为工伤,但因其属于冒名参加社会保险,且已达退休年龄,因此未能得到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伤赔偿。刘女士于是提起了仲裁和诉讼。

【法眼看世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上述事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使用的是黄某的身份,构成了欺诈,其身份不相符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障局拒绝工伤赔偿并无不妥。同时,单位已经按刘女士提供的身份信息为刘女士缴纳了工伤保险,现发生了工伤,本应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但因刘女士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拒绝赔付,刘女士对该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单位未严格核查刘女士身份信息的情况下,直接以其所冒用的身份信息办理工伤保险,存在过错;同时,刘女士办理退休手续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认定属于劳务关系,《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承担60%责任,单位承担40%责任。

可见,借用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姓名进入企业工作,万一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会面临对员工身份核实不严,导致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主要责任一般会由员工自己承担,因此,不能借用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姓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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