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父债应该由子偿吗?

俣哥财税法 2024-03-11 16:45:46

在我国古代,从来都有“父债子偿,天经地义”的说法。也就是说,一个人一旦欠债了,哪怕这个人死亡,其债务也需要由他的子女继承,最终达到保护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目的。

可是,在法治社会时代,我们从法律制定到正义实施,都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将债务与个体绑定,但与群体分立,更保护每一个独立个体的自我权利。

那如果债权人在遇到欠债人死亡,而债务还没有清偿的时候,又该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才能拿回本属于自己的欠债呢?

下面,俣哥就根据实际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当债务人死亡以后,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没有关注俣哥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俣哥。如果您有借贷纠纷,金额在100万以上,且上诉法院在成都的话,那可以把你的故事告诉俣哥,也许能帮到你。

1、130万归谁?

田某甲与田某乙是湖北省秭归县的一对夫妻,两人在婚后育有一女,并于2010年在归县某村共同投资修建了一栋房屋,但在2015年底的时候,可能是两人的感情出现了矛盾,二人正式分居。

分居4年后,也就是在2019年,田某乙向债权人邓某借款7万元,并写了一份欠条。可天有不测风云,在2022年的时候,田某乙在务工的时候不幸死亡。同年10月,田某乙的配偶田某甲及其女儿获得了劳务单位赔偿田某乙的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30万。

借款人田某乙死亡了,田某乙的家人获得了赔偿金,因此邓某就想与田某乙的家人商量,要回自己借出去的7万元,但遭到了田某甲及其女儿的拒绝。在邓某索要无果后,将田某甲及其女儿,起诉到了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首先,法院认定邓某在向田某乙借款的时候,田某乙的配偶田某甲并不在现场,田某甲也没有出现在田某乙给邓某的借条上。同时,邓某也没法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田某甲、田某乙共同的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

因此,邓某起诉田某甲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田某甲不应承担田某乙的债务。既然邓某对田某甲的起诉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对田某乙女儿的起诉呢?毕竟田某乙与其女儿刚刚获得了130万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遗产,是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个人债务的。

简单的说就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补偿,虽然是基于死者死亡而获得的,但实际受益人却不归死者所有,而是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既然这笔资金都不属于死者,那么当然不用直接用以偿还死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的子女要继承父辈财产的话,也需要继承父辈的债务,但如果选择不继承财产的话,那么自然也就不用继承债务了。

因此,在法庭上,田某甲与其女儿作为田某乙死亡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当即口头承诺放弃继承田某乙的遗产。

但法院考虑到,两人虽然口头承诺放弃遗产,实际上二人又对该房屋等财产予以实际控制、占有和使用等,不能视为对田某乙遗产(相应份额价值)的放弃继承。均应当在该遗产继承范围内对田某乙生前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田某甲及女儿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俣哥再简要地给大家分析一下就是,首先因为邓某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田某乙、田某甲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了,那么田某乙的配偶就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继承人放弃了继承,那么债务也与继承人无关了;其三,继承人实际控制了遗产,那么就要承担对应的债务责任;其四,承担的债务责任要被限制在所获得的遗产范围以内。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上述法院没有视田某甲、田某甲女儿继承了田某乙遗产的话,债权人邓某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

2、如何讨债?

俣哥多次向大家说明,在债务纠纷中,每一个人都是属于单独的个体。因此,哪怕是夫妻、配偶,其中一方借款了,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享受了这笔借款,那么另一方就不存在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你认为对方享受了你提供的借款带来的便利,那就要给出证据,因为“疑罪从无”。

因此,我们在追加被执行人的时候,一般都不要直接追加,大概率会失败。但是在面对公司债务的时候,就可以直接追加相关股东,因为不管是谁给公司借款,每一个股东都是受益人,股东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而在面对如上述案件时,我们要确定的是田某乙的遗产中,其名下的资产,比如车、存款、房产等,并不能完全属于其本人。但可以肯定的是,其遗产中的一半是完全属于欠债人的,比如房产。

那么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候,我们需要执行的就是属于欠债人的一半,而不是去追加与本案无关的欠债人妻子、女儿等。

当然,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在法院执行属于欠债人的另一半遗产时遇到了欠债人近亲的阻挠的话,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最后也再次和大家回顾一下!

首先,赔偿金、丧葬费是不属于死者的,不能用于偿还死者债务;其次,继承人如果要继承遗产就要承担负债,不承担遗产就不承担负债;其三,继承的债务,应该包含在遗产范围以内,超出遗产的,继承人可以不偿还(自愿偿还的另说);

而我们在起诉、追加被执行人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如果没有证据的话,那么被追加者一般是不会成功的,但是要执行属于欠债人的另一半资产或遗产的时候,就属于天经地义、合法合规!

因此,需要明白一个点,那就是如果结婚了,在对方没有明确的资产分配协议的情况下,资产都是属于对半分的。比如某人名下的房子,实际上该某人只拥有其房子的一半。那么去法院执行这一半的时候,天经地义;想要执行另一半的话,实属过分!所以必须有证据!

最后,再给实在走投无路的朋友提供一个可能会有帮助的方案,那就是如若上诉的法院在成都市内,且对方拖欠的金额超过了100万,并且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3年,却依然没有任何效果的话。俣哥建议可以把故事和俣哥说一下,教您制服老赖。

另外,还是要再次说明,法院是彰显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地方,而法院执行局也面临着人手不够的现实。所以,如果在遇到老赖欠债以后,只是单纯的希望法院能完成你上诉以外的所有事情,帮你成功拿到欠债的话,就一定要做好失败的可能。

所有欠债人一定要记住!找回欠债不完全是法院的责任,更是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都不主动的话,谁又来主动帮你呢?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强制费,不是作为市场交易的收费。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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