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将个人微信号用于工作,离职后被要求上交。男子:这是我自己的号,凭什么上交?法院判了!

前瞻一百八十度 2024-05-10 14:44:08

1.案例回顾

在湖南株洲,谭某与彭某和于某共同热爱纹身艺术,决定合伙开设一家纹身店。彭某作为主要投资者,持有公司的控制权。因公司初期资金有限,他们决定不提供工作微信号,员工需要使用自己的个人号来处理业务。

“咱们三个一起搞大这个生意,每个人都得全力以赴。”彭某在一次会议上提议,其他两人点头同意。

根据他们的协议,任何员工离职时必须上交其工作号上的客户信息。谭某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业务,不久却因私事选择离开,并遵守协议将客户资料移交给了公司。

离职后,谭某自己开了一家纹身店,继续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做宣传:“大家好,我是谭某,现已独立承接纹身业务,欢迎咨询!”

彭某看到后非常不满,认为这是对协议的违反,便要求谭某返还工作微信号。“这是我个人的微信号,我离职时已经履行了协议!”谭某回应。

2.案例分析

在此案件中,关键问题是工作微信号的归属与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谭某在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应有权保留自己的微信号。

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也明确指出,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且该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因此,尽管彭某认为谭某的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但实际上,谭某只是在使用自己合法的个人财产。

此外,关于彭某提出的50,000到100,000元的赔偿请求,因缺乏具体侵权行为的证据,法律不支持此类无根据的索赔。

3.法院判决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谭某已经根据协议完成了客户资料的移交,且微信号注册于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彭某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因此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4.网友们的看法

案件公开后,网友们的意见分为两派。一派认为谭某虽然遵守了协议,但他使用相同的客户群可能会对原公司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另一派则支持谭某,认为个人微信号属于个人隐私,公司不应过度干预。

“每个人都有重新开始的权力,公司不应该限制前员工的发展。”一位网友如是说。

“但是如果他用同样的客户群盈利,这公平吗?”另一位网友提出了疑问。

5.总结

在工作中涉及个人资产时,特别是在使用个人社交账号时,应明确界定工作与个人的界限,以防未来纠纷。公司和员工都应该尊重合法权益,避免将个人与公司的界限模糊化。

那么,您如何看待这个案件?是否认为谭某的行为合理?您是否有过类似的经历?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和经历。让我们一起探讨这个案例背后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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