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参加培训,离职被索要培训费?这种情况不用赔!

固律无忧 2024-03-22 10:03:57

【案例】

2017年王某于入职某培训机构从事英语老师工作,入职时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某培训机构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王某应当在该机构最少服务三年,主要培训内容为培训机构处的制度与章程、课程体系、课前课中课后准备、教师教案编写及模板、基本教学技能培训、不同教材课型分析等。2018年王某向机构提出辞职。但该培训机构认为,对王某进行了培训并支付了10000元的培训费,王某提前离职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王某提前离职属于违约。遂提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仲裁】

仲裁委认为,从该培训机构为王某提供的培训项目来看,该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专项培训,而是一般职业培训。而,职业培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该培训机构与王某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应属无效,对该培训机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法》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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