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购房向银行套贷400万转借他人,法院:合同无效且涉刑罚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5-12 20:35:21

民间借贷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再转贷,属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那么转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记者12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朱某以买房为由向银行贷款400万元后,以高息转借钱给房主,后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及利息,不料被法院判决返还对方已付利息,还因有伪造证书骗贷、高利转贷的嫌疑,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朱某以向陆某买房为由,向银行出具购房合同、收据、房屋中介合同等,以此获取400万元贷款后,向陆某出借400万元,同时约定年利率18%的高额利息。后陆某逾期未归还,朱某起诉要求陆某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陆某则主张朱某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并高利转贷他人,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庭审中,二人均承认,这是陆某自有房屋,一直自行居住,从未有向朱某售房的计划,签买卖合同、出具收据均为套取银行贷款制作,向银行提供的中介合同等也是双方为套取贷款伪造、变造的。

法院认为,朱某以虚构的购房合同为名,向金融机构套取400万元贷款,后又以高额利息转贷给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借款又转贷他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各方应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予以返还。即朱某应将陆某在案涉合同项下已付的利息费用返还给陆某。

同时,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案件当事人具有伪造证书进行骗贷、高利转贷的嫌疑,故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予以规定,该条款内容较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而言,有明显修改,即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扩大了此类无效合同的范围。

法官提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违反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套贷过程中,可能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往往伴随伪造公文、印章等违法行为,除了在民事案件中认定合同无效外,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将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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