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我家偷东西坠楼死亡,凭什么要我赔28万?”

两朵黄菊 2022-06-26 21:56:32

如果他不来我家偷东西,他就不会从楼上摔下来死。他为什么要赔偿28万元?在大连,这名男子深夜爬上窗台偷东西。被房主发现后,他用扫帚打了他一顿,导致他死亡。该男子的家人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8万元。杨女士从学校毕业后就留在这个城市努力工作。因为她刚开始工作,没有钱,杨女士租了一间房和一间客厅。虽然租金很便宜,但她周围的房子经常偷东西,这让杨女士不时担心她的家庭安全。

事发当天,杨女士睡不着,半夜还没睡。就在这时,她听到阳台上有声音。杨女士的心怦怦直跳。她进了小偷吗?虽然杨女士很害怕,但她下意识地抓起家里的扫帚,走到窗台上。果然,小偷刘想撬开窗台,进屋偷东西。刘被杨女士抓住后,她看到杨女士是个女人,一点也不害怕。她还对杨女士大声说:你给我诚实,否则我会杀了你。杨女士一个人在家。当她遇到这样的事情时,她已经非常害怕了。当她听到刘这么说时,她更加害怕,所以她迅速用扫帚砸碎了刘。刘身处半空,无法躲避杨女士的乱砸,从楼上摔了下来。杨女士知道刘摔倒后不敢往下看。她迅速关上窗户,慢慢地打电话给警察。随后,刘的家人要求杨女士支付280000元的赔偿金,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刘的行为无疑构成了盗窃(未遂),因其死亡,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独居的女人在半夜遇到小偷是很害怕的。被小偷发现后,小偷不仅没有克制,还威胁杨女士。在这种恐慌中,杨女士怎么能做出非常准确的判断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杨女士的行为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观点:第一,杨女士的行为构成了正当辩护。正当辩护是指对正在进行非法侵权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非法侵权行为,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辩护,不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刘爬上杨女士的窗台,意图盗窃,但也威胁她,这种行为违反了她的合法权利,因此,她为了防止她的个人和财产权益免受非法侵权,为刘实施辩护。从现场的情况来看,这是一个女孩在晚上发现自己的家里有小偷,在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拿着扫帚打小偷是很正常的。因此,虽然杨女士的自卫行为导致了刘的死亡,但她采取的具体防卫措施与公众的理解是一致的,因此这种行为构成了正当的防卫。观点二,杨女士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为虽然刘在本案中犯了严重的过失,但犯罪并没有死亡。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杨女士没有及时报警,而是故意伤害了刘的身体。杨女士知道她的行为会导致刘的意外死亡,她想要或纵容这种后果,主观上是故意伤害刘。此外,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如果杨女士没有用扫帚砸刘,刘就不会从阳台上摔下来,刘的死与她的行为有事实的因果关系,因此,杨女士应该承担责任。杨女士的犯罪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观点三,杨女士的行为属于过度防卫;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杨女士完全有能力为其辩护。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然而,由于刘仍在窗外,对他的人身和财产的侵犯相对较轻。因此,杨女士不能对他进行无限的辩护,即使他是一个小偷,他的人权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杨女士的辩护行为导致了刘的死亡,其辩护行为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构成了严重的损害,构成了过度的辩护。

鉴于杨女士对刘的死亡结果有过失心理,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鉴于刘的重大过失和杨的自首,法院判处杨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驳回了刘的家人28万元的赔偿。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必须支付1万元的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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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2-06-30 20:04

    买保险估计也是不赔的啦,但是法院却要受害人赔这简直比买保险还要靠谱。别说什么人道主义赔偿法官这么人道干脆自己掏腰包来给死者家属啊,受害人平白无故遭贼以是无妄之灾还要赔偿罪犯更是雪上加霜这又何谈人道?莫非人道转给罪犯独享?守法公民多以残忍对待?罪犯作案就该对他作案时所存在的已知风险或者潜在未知风险还有其他相关人员财产安危包括自身安危甚至死亡负责。

  • 2022-06-29 19:18

    上次有个老头爬围墙进工地偷钢筋被砸死,工地赔钱了,有个老头去公园偷摘芒果摔下来死了,公园赔钱了。

  • 2022-06-30 20:06

    这是罪恶的法院,小偷强盗是法官!

  • 2022-06-30 22:18

    放屁

  • 2022-07-01 13:07

    没道理,应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才对

  • 2022-07-01 11:29

    观点2那里要是扯因果关系 那小偷不去她家偷窃不就什么事都没有了?要是小偷爹妈不造孽生了这个玩意,民众财产不是变相的得到保护了

两朵黄菊

简介:奋斗是万物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