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张建宁案二审,小过重罚当休矣

赵志疆 2024-04-02 02:40:20

文/赵志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涉税司法解释),针对逃税、虚开、赖税、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关于“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解释,引起了民营企业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民营企业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保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不少企业因经营不规范、理念不健全而涉嫌刑事犯罪。

从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在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涉及犯罪类型最多的就是发票类犯罪,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涉税案件中占比最高,也是企业家犯罪中涉案比例最高的罪名。因此,如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涉税案件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曾明确提出,“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等检察政策。”最新发布的“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则进一步为处理民营企业涉税案件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实操工具。

根据最新发布的“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立案和量刑标准。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合规不起诉政策:对于民营企业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如果企业进行有效合规整改,可以从宽处罚或不起诉。

此次更新的“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对于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改善营商环境、发展地方经济,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据北京青年报、华夏时报、上海法治报、红星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山东民营企业家张建宁回乡创业多年,因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被羁押近四年后,一审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判十年半有期徒刑。张建宁不服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于4月2日开庭审理。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山东张建宁案一审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控方认为,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少缴了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辩方则提出,该公司没有骗取增值税的主观目的,而是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因为上游开票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足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所以被告公司的抵扣行为客观上不会给国家增值税整体造成损失。除于“虚开”的事实和金额,控辩双方对“虚开”事实是否就等于“虚开”犯罪各执已见,争议的关键其实是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法曾多次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而不是“行为犯”,只有以偷骗税为目的,并造成了国家增值税款损失才能定罪。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少基层法院仍习惯于用“行为犯”来定罪量刑。此次“两高”涉税司法解释,不仅重申了处理同类案件、防止轻罪重判等法律原则,而且也为山东张建宁案依法改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重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在民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为了“平账”而虚开发票的事并不鲜见。如果国家税款没有实际损失,那就意味着不具备刑法上的危害性,“小过重罚”不仅有失公允,而且有违“少捕慎诉慎押”的原则。而只有厘清了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才更有助于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施更加精准有力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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