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马边县永乐村违建占用河道,导致鱼场上百万元损失!

刘炳金 2024-05-12 21:49:32

(案例分享):四川省马边县永乐村4组鱼场存在违建,导致无法排洪,造成鱼场上百万元损失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据称,2007年6月,高石头村道过河公路开始动工,该公路全长40余米、平均高度2.27米,导致洪水水位提高2.27米,建成后占用行洪河道,导致排洪困难,给胡某造成巨大损失。下文是笔者与胡某的对话。

笔者:事件的原委是怎样的?

胡某:2001年,我在马边彝族自治县建设乡永乐村4组铜厂沟处,修建了一座五口全流水养鱼池,并养殖了特种鱼和科研鱼,一直在正常投入经营。2004年,村民集资约2万元左右,在高石头村村道过河公路段修建桥梁,一直正常投入使用。到2007年时,永乐村计划修建永乐溪村到高石头村的通村公路,县交通局对该公路的跨河段作出了相应的规划和设计,并擅自拆除村民修建的桥梁。一年后,河道上涨洪水,该通村公路的修建阻断了我的鱼场排水和河道,将洪水水位平均提高2.27米,是2009年8月26日鱼场淹没水位0.8米的1.7倍(实际上,公路上的洪水水位只有1.5米),导致我鱼场被淹没,池中的鱼也被洪水冲走,造成我上百万元损失。

(占用行洪河道、阻断鱼场排洪河道证据图片)

笔者:你有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吗?

胡某:在我反映的十五年里,多次向上级反映关于高石头村道过河公路占用行洪河道、导致排洪困难以及给我造成损失的问题,但有关部门始终不给解决。比如在2009年12月23日336号和2010年7月26日38号的信F问题的处理中,县长都明确表示让水务局积极处理群众问题,但是水务局却不履职;在2010年时,我向F院提起行Z诉讼,但是F院不予受理,并退回我的诉讼材料;在(2014)马边民初字231号案件中,我提交了一份《2007年6月动工新建公路阻断排洪河道的证据》不在该案件的档案中;在(2015)马边民初字41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本案阻水道路属免证事实,不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此间种种,都为我带来阻力。

(还要涨1.59米高的洪水才会淹没鱼池的证据)

笔者: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胡某:我梳理一下过河公路阻断渔场行洪,给我造成损失的逻辑关系。一是交通局制作并规划了过河公路的图纸,公路建成后,经过测量可以看出公路占用和阻断河道平均高度2.27米,过河公路单宽流量Q=wHv,其中w为河宽,流体高度为H,流速为V=gH(g重力加速度10),所以,过河公路阻断河道流量Q=Wx2.27xgx2.27=5.15wg。二是公路阻断行洪流量(5.15wg)÷Wx1.46xgx1.46=2.4(倍),由此可以推出,公路阻断行洪流量是2009年8月26日洪水流量的2.4(倍),因此修建过河公路本身就存在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三是村民在2004年集资修建了一个上、下都是高度3米的桥梁,一直正常使用。在2020年的行Z判决书中能够确认马边彝族自治县交通局为高石头村委会制定、规划修建过河公路的图纸,是造成鱼场的排洪河道、造成胡某上百万元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您的诉求是什么?

胡某:百姓反映问题向来艰辛,我希望上级部门能够重视过河公路占用行洪河道,阻断鱼场行洪事件,查清事实真相,并赔偿我相关损失。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5033323222401123&_wb_client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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