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竟在法庭门口大打出手!被处罚款3000元

河南法制报 2024-05-20 12:30:18

基本案情

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庭审当日,原告的亲属赵某陪同原告出庭。庭审结束后,赵某未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在法庭门口与被告发生冲突,对被告大打出手,经主审法官劝说和制止,仍然态度蛮横。随后,赵某被法警控制。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无视法律,在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殴打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应予以制裁,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对赵某罚款3000元的决定。

经过法官批评教育后,冷静下来的赵某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写下检讨书。随后,赵某按要求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司法权威不可侵犯。人民法院是依法审判的场所,代表着法律的庄严神圣,自觉遵守法庭纪律是每名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非理性表达诉求,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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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南法制报 记者 王晓磊 通讯员 穆童 编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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