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在施行40余年后修改,深意何在?

人民法院报 2024-04-26 21:13:59

学位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40余年后,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学位法的背景意义是什么?有哪些突出亮点和主要内容?对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有哪些规定?为保障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作了哪些规定?在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针对这些社会关注、关心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制定学位法的背景是什么?立法意义何在?

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建立了我国学位制度,开启了教育法治建设进程,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40多年来,我国教育的面貌发生很大变化,学位条例已经难以适应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学位法(修改学位条例)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学位法草案。2023年7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学位法草案的议案。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

梁鹰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在总结学位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很有必要,有利于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法有哪些突出亮点?

“学位法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制度,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健全学位争议处理程序,完善涉外学位规定,我们概括起来有这六个方面的亮点。”梁鹰说。

学位法明确了三级学位工作体制,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作出规定。

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明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对自主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作出规定。

构建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一方面,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不同的要求,明确并细化了授予条件。另一方面,根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区分授予条件,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专业学位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

同时,完善学位授予程序。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此外,还完善了答辩程序,并对学位授予单位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保存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学位授予信息作出了规定。

强化学位质量保障,专章对“学位质量保障”作出规定,加强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对博士学位质量保障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生导师、博士生的责任。规定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此外,学位法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学位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梁鹰介绍了四方面的主要内容。

梁鹰表示,学位法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和学位授予资格制度,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一是明确学位管理主体职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审议学位授予点增撤事项、作出学位授予决议等职责。二是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制度,明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分别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一是细化完善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定位、特点。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位申请人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由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还需要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基础上,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二是完善学位授予程序。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保存有关档案资料;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同时,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加强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比如,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梁鹰举例说,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再如,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要求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要求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又如,明确博士研究生的责任。”梁鹰说,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还比如,明确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此外,本法规定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同时,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规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法在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

梁鹰表示,学位法主要从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等方面,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

一是进一步明确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条件,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二是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对学位申请、专家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等环节作出规定。

三是突出关键主体把关作用,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生导师、博士生的责任。

四是规定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五是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

学位法为保障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作了哪些规定?

梁鹰表示,确保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学生等关键主体落实好各自责任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发力。

学位法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明确研究生导师的责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明确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学位法在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

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法律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

梁鹰介绍,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学位法还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实施好学位法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

学位法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梁鹰表示,法律通过后到法律生效实施还有一段时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及时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要扎实做好法律宣传,让法律实施各相关方面、有关人员都了解、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

“对现行做法中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抓紧改进,学位法施行后严格依法做好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使法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梁鹰举例说,如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王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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