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设计师怀孕后遭降薪,并被调岗为物业管家,法院:其已主动离职,公司支付2900余元

九派新闻 2024-03-12 12:00:10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张某入职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岗位为环境部门景观设计师,每月工资为6000元。2021年6月,张某与XX物业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岗位为运营管理部门环境管理,工资上调为6300元/月。

2021年12月,张某经检查怀孕,将这一情况向公司说明。

当月,XX物业公司将张某工资由原6300元/月调整为5100元/月。

2022年2月,XX物业公司向张某发出《到岗通知书》,决定将张某调往某小区管理处任物业管家。

张某于当日向某物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

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张某与XX物业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17日解除;某物业公司支付拖欠劳动报酬26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124.13元。某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XX物业公司属于全国知名企业,判决公开会对其造成一定影响,法官多次与律师协商促成双方私下和解,但律师反馈公司领导拒绝调解。

净月法院于2023年2月判令原告XX物业公司向被告张某支付拖欠工资24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79.31元。

XX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案件中原告XX物业公司作为全国知名企业,于情于理应当承担起保护孕妇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而其却违反法律规定以降薪、调岗等手段逼迫孕妇主动离职且拖欠员工劳动报酬。XX物业公司的行为往小了说缺乏社会道德、未承担大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往大了说逼迫孕妇离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国家基本国策。

案件中张某实际上也做了一个错误的示范,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XX物业公司不能辞退张某。张某怀孕后,企业给其降薪、调岗等实际上是在逼迫张某主动离职,张某应该做的不是递交辞职申请而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希望广大女性能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来源:法音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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