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夫妻共同生活时间不足四个月诉离,法院:酌定返还彩礼10万

九派新闻 2024-02-02 12:11:23

彩礼有了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今日(2月1日)正式施行啦!

那么,彩礼范围如何认定?

彩礼到底该不该还?

快跟随小编看看

这对闪婚夫妻的涉彩礼纠纷案如何判?

相识三天,火速结婚

共同生活时间不足四个月便诉离

2023年3月1日,家住厦门同安的李先生和省外的叶女士经媒人介绍相识。3月3日,李先生一家将双方谈妥的彩礼取现带到省外女方亲戚家中,交付给叶女士,当日双方便前往女方所在地民政局登记结婚。3月6日,叶女士跟随李先生回厦生活,3月27日,双方在男方家中举行婚礼。

婚后,叶女士以看望家人、朋友结婚或看病为由多次长时间返回江西居住,6月18日,叶女士再次离厦,双方自此分居。

2023年9月,叶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合,李先生怠于弥合为由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现金交付,彩礼金额究竟多少

双方各执一词

面对叶女士的诉求,李先生自觉委屈,到庭辩称:

我们都尽量满足叶女士提出的要求,婚前我父亲向朋友借取现金26万元作为彩礼支付给叶女士,并为其购买金子首饰合计3.9万元。然而,叶女士却多次长时间离厦返乡,拒绝与我联系,对我要求其回厦共同生活的要求也均置之不理。虽然我们领取结婚证办理婚礼,但并未实际共同生活。我同意离婚,但叶女士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彩礼及金子首饰。

为此,李先生举示案外人的交易明细及照片拟证明上述事实。

叶女士则认为,交易明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现金达不到26万元,仅收到彩礼12.8万元。金子首饰是李先生的长辈赠送的,李先生不是返还请求权人。

准予离婚,依法认定彩礼范围

酌定返还彩礼10万元

同安法院依法查明认定,交易明细清单仅能证明案外人于3月2日取现26万元,尚不足以证明该笔取现全部用于支付彩礼礼金。照片显示叶女士、李先生及各自亲人在场交接聘金,但无法看出实际金额达到26万元。

综上,李先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聘金金额达到26万元,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法院依法认定聘金应为12.8万元。再查明,双方共同确认,购买金器合计价值3.9万元,金器现均由叶女士保管。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叶女士和李先生匆促登记结婚,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四个月,双方对待婚姻均较为草率,均未有意愿修复感情、矛盾不可协调,故准予叶女士和李先生离婚。

本案中,结婚时,李先生按当地风俗给付叶女士聘金12.8万元及价值3.9万元的金器,系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应认定为彩礼范围。李先生主张聘金高达26万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另鉴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举办婚礼,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未生育子女,双方均不具有明显过错,综合考虑彩礼金额、家庭经济情况,并结合金器(价值3.9万元)目前由叶女士保管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叶女士应返还李先生彩礼10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近年来,随着大家对彩礼认识的加深以及各部门、法院对彩礼问题的治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彩礼问题。

然而,很多情况下,当事人面临的并非是法院是否判决返还彩礼,而是无法明确证明自己给付过多少金额的彩礼,或者给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彩礼。

为此,法官建议,在双方商谈彩礼金额、敲定给付彩礼日期过程中,注意保留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过录音等,初步确定双方有给付彩礼的意图以及彩礼金额。在给付彩礼的过程中,如采取转账的方式支付的可以直接备注为彩礼。但是按照民间习俗,大多数情况下给付彩礼会使用现金或者做成红包,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注意留存彩礼费用的款项来源、现金取款记录,交付对方时可以有亲友在场进行见证,并且对彩礼红包、交付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按照交付的时间顺序形成充足的证据链。对于“三金”,同样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金饰的购买记录,证明购买金饰目的是为了赠与对方的聊天、证言等。

婚姻作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一定要关注彩礼问题、防范彩礼风险、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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