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如何辩护

广州刑事律师张春 2024-05-14 23:14:13

实务研究—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如何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潘依欣 张春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导语】

在刑事案件中,经济犯罪的案件大量涌现,涉及财产数额也较大,人员众多,因此关于涉案财物的辩护工作也引起重视。由于司法实务中更多倾向于实体的查明,因此在涉案财物方面的查封扣押冻结会出现不够严谨的情况,就需要律师对涉案财物进行细致的审查并提出相关的辩护策略,以防止司法处置错误的出现。那么,本文我们就一起探讨“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如何辩护。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了对涉案财物处理的原则,该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从此条规定看,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大致有三个方向: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区分往往是相互交叉的,尤其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公权力机关为了维护经济权益,对涉案财产的采用大范围查封、扣押、冻结,对被告人及其家属造成了较大的困扰,需要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与案件无关的“涉案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那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要怎么证明是与案件无关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展开辩护。

1.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系案外人财产提出辩护

实践中,为了防范裁判文书不能执行的风险,往往会大范围地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但其中可能就会错误地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纳入,常见的如夫妻共同财产、代持的股权在。在张春律师办理的李某某被控诈骗案件中,就存在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查封的情况,然而这部分财产与本案无关,我们即使申请解封,最终司法单位予以支持。根据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以(2021)*执复185号高某某受贿罪一案为例,在本案的财产刑过程中,肖某提出异议称,请求铜仁中院停止对(2020)黔06执1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裁定书载明的茅台酒163瓶、XO白兰地4瓶的扣押措施。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一、扣押财产为肖某及高某某的合法财产,法院无权扣押。

1、(2020)黔06执1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的163瓶茅台酒、4瓶XO白兰地为肖某、高某某用自有合法资金购买,系两人的合法财产。

2、163瓶茅台酒、4瓶XO白兰地为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高某某受贿罪所扣押的财产。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黔监解查扣(2021)4号],载明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将上述财产退还给异议人。《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证明,经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本案167瓶酒系与高某某受贿罪无关的合法财产。

3、根据高某某受贿罪判决书内容,高某某非法收受的酒水为普通飞天茅台,本案扣押的茅台年份酒、特供茅台酒、五星茅台酒、典藏茅台酒、茅台世博喜酒等均未出现在刑事判决中,且各行贿人是以3瓶每次或6瓶每次进行行贿,从未送过12瓶/箱的飞天茅台。因此,本案167瓶酒不属于赃物。

二、即使扣押财产用于支付高某某受贿罪罚金,法院亦存在超标的扣押的行为,执行行为违法。在高某某受贿罪执行过程中,铜仁中院已将高某某、异议人位于贵州贵安新区的合法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该房屋的流拍价格为248余万元,扣除应退还异议人的共有份额,尚有124余万元可供高某某支付罚金,前述扣押财产价值远超尚欠的约26余万元的罚金,法院的扣押行为属于超额扣押,执行行为违法。

三、法院所扣押的酒水属于异议人与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退还酒水原物,不得擅自将异议人享有的份额予以处置,亦不能擅自对酒水评估拍卖后退还所对应的价款。

法院认为,高某某与肖某于1987年4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案涉163瓶茅台酒、4瓶XO白兰地酒应为高某某与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50%的份额。故本案对涉案共有财产执行,只应当对高某某的个人财产部分予以执行,肖某所提复议理由部分成立。铜仁中院在执行案涉163瓶茅台酒、4瓶XO白兰地酒中,对肖某享有的案涉财产的50%份额,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并中止对163瓶茅台酒、4瓶XO白兰地酒中肖某享有的50%财产份额的执行。铜仁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从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明显超标的额展开辩护,申请解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再一次强调,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

面对超标的查封,被执行人可通过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进行救济,做好价值评估方面的答辩,让法院判断被查封财产是否超过执行标的额,从而实现解封财产的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评估财产高出申请执行的财产,法院仍需综合考量财产变现时所需费用、拍卖时流拍降价的可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财产价值的因素。所以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会适当从宽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在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案号:(2021)鄂0703执异1号】中:法院对其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的房产经评估市场价值2386.18万元,其价值已超出刑事裁定书查封标的,当事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再冻结郭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存款,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个人账户存款予以解封。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湖北某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最终,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本案中,(2021)鄂0703财保1号刑事裁定书裁决查封、扣押、冻结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标的为2386万元,本院2021年1月12日查封的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386.18万元,查封的房产价值已达刑事裁定书裁决限额,申请人要求对其个人账户存款限额予以解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对郭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限额2386万元的冻结。

3.从被冻结的账户严重影响被告人及其家属正常的生产生活的角度展开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列明了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同时,在这份司法解释的第五条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这条规定也为解封的辩护工作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思路。

在2022)辽****执异137号夏某与沈阳市某某地板厂、金某1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中,法院认为应为异议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数额参照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每月76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二条3规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根据异议人年龄等实际情况,每月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800元为宜。故本院对异议人提出合理部分的异议请求,予以支持。变更本院(2015)法执字第3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法库支行中6217××××0501账户中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一年(每月给某某保留800元,余款予以冻结)

综上所述,张春律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案例详细进行了论述。辩护人在申请财产解封时,首先要对查封、扣押、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判断被扣财物是否为违法所得。申请财产解封时,可以从冻结财产明显超过标的额、被冻结账户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包括案外人财产的视角展开辩护,以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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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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