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卖营业执照,“刑行”双罚!

扬眼 2024-03-24 22:55:29

“别人当老板卖产品,我当老板却是卖我的‘公司’,还差点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诈骗工具’。感谢检察机关秉公办理,对我适用缓刑,我愿意接受行政处罚。”2月20日,王某在庭审现场悔恨地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买卖营业执照案件被告人提起公诉后,同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并获采纳。

生活拮据走上歪路

事情源于一年前的一个弹屏。王某在网吧上网,忽然之间,跳出一条消息“收购营业执照,一张一千”。王某本来就没固定工作,一千块钱对于王某来说简直是一个不小的诱惑。王某赶紧联系对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先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家公司,刻了法人章,领了营业执照。在注册公司时,王某还特意按照对方要求,选用一些生僻字,给公司起了个拗口的名字。领到营业执照后,王某按照对方要求,来到银行,用法人章、营业执照开立了对公账户,并把银行卡、U盾、法人章、营业执照等全套材料给了对方,自己也如约拿到了一千块钱。

首次尝试成功后,王某又接二连三地卖了好几张营业执照。拿到钱的王某本来以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事了,哪想到王某的对公账户被转入电信网络诈骗款,公安机关一举将王某等人抓获。

贪图小利坑了自己

2023年3月,案件被移送至天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22年4月至7月,王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常州市天宁区等地注册某不锈钢公司、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4家,并至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后将上述4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共计非法获利4000元。

王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关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规定,还违反了《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罪刑罚相适应原则,王某的刑罚处罚为自由刑和财产刑,而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出售4张营业执照,属于情节严重,应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该案刑罚处罚与行政处罚系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措施,该院研判认为有必要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实现“双罚”“补罚”,避免处罚缺漏。

“刑行双罚”加强打击

根据行政法规,工商登记机关为行政审批局,应由行政审批局进行处罚。由于“放管服”及机构改革,实际承担处罚职能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该院主动沟通,积极听取两行政机关意见,掌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保主管机关正确、所提意见恰当、所用法规准确。同时,该院依法行使调查核实职权,查明王某不仅出售获利,而且注册成立后超过6个月没有正常经营,并将相应的证据材料移交行政机关。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天宁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并同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吊销王某名下公司营业执照的检察意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天即作出立案决定。

“其实吊销王某名下的营业执照,对王某也是一种保护。万一账户进入的是非法集资的款项,被害人对王某提起诉讼,王某将陷入非常不利的局面。”该院承办检察官说。

由于王某大学刚毕业,没有前科劣迹,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王某适用缓刑。同时,王某名下的4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法定程序全部吊销。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李海慧

0 阅读: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