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3)吉民申1270号裁定

我以我学荐轩辕 2024-02-28 17:11:39

那年,我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再审申请书及证据目录、证据。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金铉成违反诚信原则,隐瞒双方权利和义务已终止,合同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事实,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被申请人金铉成是申请人的19年的电采暖客户。19年底,申请人听被申请人说,他不看好龙井经济,正在处理龙井市剩下的几套房子,只保留延吉的房子。然后申请人跟被申请人金铉成商量,既然房子不好变现,让他给申请人一套房子,也可以方便让申请人拿房子去抵押贷款,以便申请人生意周转,作为交换,申请人介绍一个利润能和卖该房子收入相媲美的供暖项目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金铉成经过一段时间考虑后,同意了申请人的请求。然后被申请人以龙井发电厂代表的身份,把原产权所有人是龙井发电厂的龙井市龙电公寓的一套顶楼的房子过户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为防范合作风险,让申请人签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

但被申请人在把房屋过户给申请人后,不信守承诺,扣押房照不让申请人实现贷款周转的目的。且在获得申请人介绍的项目后,为实现其不法目的,不仅不把不动产权证等交还申请人,反过来撬锁强占申请人的房子,再拿再三承认早已解除了的、无效的虚假合同起诉申请人。然后在庭审直播的(2021)吉2405民初477号中,为掩盖、否认合作交换关系及交换完成,双方债务已相互抵销的事实,虚假陈述。其诉讼被驳回后,再伪造证据(申请人已递交证明其是伪造的)上诉、再诉。

(2021)吉2405民初477号中的庭审录像、记录和被申请人金铉成的(2022)吉24民终1600号上诉状的“当时双方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已充分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终止,合同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金铉成虚假诉讼。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711号审判人员,龙井市人民法院的(2021)吉2405民初1430号审判人员,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2022)吉24民终1600号审判人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上诉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上诉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一、二审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公然故意对(2021)吉2405民初477号的庭审直播、庭审记录、被申请人金铉成(2022)吉24民终1600号上诉状中明确承认的“当时双方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的事实等证据不予承认,枉法裁判。

同时,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711号审判人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实下,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金铉成与徐清泉签订的案涉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履行等基本事实未予审查,”的(2021)吉24民终1711号裁定撤销已经庭审直播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的(2021)吉2405民初477号裁定书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0条规定,裁判书里不能没有审理查明的事实,既然(2021)吉24民终1711号的裁定书里没有认定的法律事实,则该裁定书的结果也就没有事实依据。(2021)吉24民终1711号的裁定再次违法。

龙井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5民初1430号审判人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实下,公然违法在判决书中把上诉人的答辩状上的“2019年12月23号,被答辩人掏钱把产权登记人为龙井发电厂的房子过户到了答辩人名下。”篡改为:“2019年12月23号,原告垫付费用把产权从龙井发电厂过户到被告名下。”并隐瞒了能体现《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性质的条款内容,删除了申请人答辩状中第四、第五项。以上事实,《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申请人的(2021)吉2405民初1430号答辩状和庭审录像可证明。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2022)吉24民终1600号审判人员先是违反回避原则,后是在被申请人金铉上诉变更了请求,实际上是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审判人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第32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迳行审理。庭审阶段违反法定程序,未让上诉人宣读上诉状,拒绝、禁止申请人宣读全面的答辩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实下,在判决书中篡改了申请人的上诉状、答辩内容。以上事实,申请人的(2022)吉24民终1600号上诉状、答辩状和庭审录像照片可证明。

(2021)吉24民终1711号、(2021)吉2405民初1430号、(2022)吉24民终1600号的庭审录像、庭审记录及裁判书均证明一、二审法院相关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已然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针对一审、二审法院的严重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地方法院相关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问责惩处。

被申请人金铉成为达到非法目的提起了虚假诉讼,为掩盖、否认合作交换关系进行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2021)吉2405民初477号中的庭审录像、记录和被申请人金铉成的(2022)吉24民终1600号上诉状的“当时双方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的事实及诉讼过程中不断变更诉讼请求再次证明,本次诉讼纠纷的事实及本质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在合作中,被申请人金铉成心术不正,言而无信,贪得无厌提起的虚假诉讼,且其无视法律规定,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及众多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如果不依法予以追究惩处,法律权威何在?法院庭审判决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定,司法枉法,客观上放任甚至支持商业合作中心术不正、言而无信,贪得无厌等行为,那就是公然违反、对抗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构建法治社会,营建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遵守法律规定,及时纠正已出现的错误,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后来在法庭上,我还新增加了些证据,

最后,看裁定书里划线出来的以及部分原审法院里的,

经查了徐清泉未举证存在欺诈情形?(经查个毛,看最后的(2021)吉2405民初1430号庭审记录)

提出金铉成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缺乏事实?(看庭审直播的(2021)吉2405民初477 及其他庭审记录了吗?)

徐清泉还提出二审法院篡改徐清泉职业、居住信息?(哪来的,我的申请书里面哪个?你捏造事实你自首伏法了吗?)

二审法院篡改徐清泉的上诉状、答辩状缺乏事实?(看证据目录,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清泉供暖)

连我递交的证据都可以隐匿,连法定证据都不认,更牛的是连我举证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类似案例都不面对的。

然后出现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不敢公布的(2023)吉民申1270号裁定内容,

东北黑土地,你回去种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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