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张建宁案二审,期待法律的善意

经济新论丛 2024-04-02 13:56:34

2024年的春天,新质生产力是关键词,新型工业化是热门词。高质量发展的版图上,新质生产力与新型工业化都离不开民营经济使出洪荒之力。 

众所周知,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主要力量。统计数据已经显示,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主体。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不断重申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因为民营经济不只关系全社会的就业问题,也保障国家税收的重要主体。

皇粮国税,社会之基。恰恰在涉税问题上,多少民营企业掉进了“极不专业”的法律陷阱。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涉税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特别是对“逃税罪”和“虚开专票罪”的权威定论,让身陷税案囫囵的企业家看到了轻罪甚至无罪的希望,被舆论称为犹如一场及时雨,

涉税是很多民营企业的“头等难题”,专业性强、争议点多、法律关系复杂,稍有不慎,麻烦多多。早在去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发布《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准确定性处理”。说得更直白点,要对涉税类犯罪坚持包容审慎的基本法治精神,严格按照律法及司法解释等框架界定——既不能“想当然”,也不该“乱界定”。

在从上到下呵护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大背景下,刚刚发布的“两高”涉税司法解释释放了涉税执法的诸多善意。比如对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些限缩性规定,无疑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互赢,一方面让民营企业不至于动辄得咎,另一方面为“知错能改”的民营企业提供良善执法的可能,真正给企业家更多司法层面的安全感。

这是一个“风向标”,但能不能成为一颗“定心丸”?北京青年报、大河报、华夏时报、上海法治报、红星新闻、顶端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的山东张建宁案,4月2日二审开庭,也引起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山东民营企业家张建宁回乡创业多年,突然因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被羁押近四年后,一审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判十年半有期徒刑。张建宁不服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于4月2日开庭审理。

在一审审理中被告律师辩护称,涉案的张建宁公司实际上是购买煤炭后将超出生产所需部分就地销售,属于销售煤炭不开票的行为,并非虚开。购销合同中的煤炭是真实存在的,所有权属于该公司,只是没有将其运回煤场而已。真相如何,法律自有定断。但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来看,刚刚发布的“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更明确、更精准、更具体的解释。根据媒体报道,从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上,山东张建宁案完全应该参照最新的“两高”涉税司法解释或予以改判,也符合坚持宽严相济,兼顾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与保护纳税人权益,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着税收司法保障的方针政策。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以“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为标尺,让山东张建宁案沐浴法治之光,这不仅是对当事人及当事企业的良善激励,更利于为广大民营企业稳信心、稳预期。我们期待政策的共识,司法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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