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中行违规放贷堪比监守自盗;恶意诉讼被累多年后果谁来承担

黄家全 2024-04-09 15:45:22

在当今社会,各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尽管金融法规和管理措施变得越来越严格,但内部的违法操作仍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据报道,2015年,江苏盐城市射阳中行与射阳县黄沙港镇徐超的一桩逾期还贷诉讼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通过法院的审理,可以看出证据很充分,事实也很清楚,徐超确实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徐超在激烈的举证质证后,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反转。事实上,不仅徐超没有任何责任,而且射阳中行为了帮助责任人逃避责任,有预谋地策划了恶意诉讼。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案件初期,射阳中行提交给法院的一系列所谓有力证据全部站不住脚。

首先,射阳中行出具的提款划款委托书上明确注明的时间是2014年11月20日,而徐超有充分的证人证词证明他在19号到21号期间在南京,根本不可能去银行办理委托书的业务。在这里请问射阳中行,你们办理委托书业务不需要本人到场吗?这符合金融业内的工作流程规定吗?难道工作规定有自动选择的范围吗?

其次,射阳中行在2021年5月13日回复市长信箱时表示,合同上的“11月20日”日期是客户经理在整理贷款资料时事后补填的。这里请问,涉及金融贷款的资料可以任意补填吗?这是否违反规定?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效?当这些资料作为法庭审判的证据时,不是在损害他人吗?

最大的逻辑矛盾是,射阳中行于2013年4月1日以三户连保方式申请了110万养殖贷款。在这种情况下,11月20日的提款划款委托书是否有效?银行是先将钱打给客户,然后40天后再签订合同吗?

通过复杂的调查和证明,我们得知徐超的鱼塘合同在2014年12月30日就已经到期,不具备贷款资格,按照合法途径是无法获得贷款的。射阳中行利用原先的资料,欺骗徐超以便按流程签字,并将钱款打入他人账户。

最令人不齿的是,射阳中行千方百计让徐超成为替罪羊,资金流向有明确的到账记录。这不是监守自盗吗?这不是对法律的蔑视吗?这是一个拥有诚信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专业行为吗?

因为这件事情,徐超被列入黑名单,成为征信黑户,他的生活受到了许多限制,无法购买高铁和飞机票,他的子女在上学和就业方面也受到了影响。

射阳中行违反法律规定,违规放款。2018年11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盐银监信公2018-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指出了射阳中行负责人的处罚决定。经过8次诉讼,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执恢497号、(2016)0924执1732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确认了射阳中行的违规行为。

然而,射阳中行仍然不执行法院的结案通知书,一直拖延到2022年7月13日,才恢复了徐超的征信记录。中国银行的95566客服电话仍然不间断地发短信骚扰徐超,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几乎使他心理崩溃。

射阳中行以借贷诉求为由,多次伪造证据,恶意虚假诉讼,导致徐超多年来承受着精神上的折磨,同时他在取证的过程中还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射阳中行是这起事件的制造者和始作俑者,提交伪证,恶意诉讼,妨碍司法公正,让徐超承受了长达10年的折磨。

虽然最终恶意陷害徐超的事实被揭露,但对于赔偿徐超仍然存在消极躲避的行为。所有的事实证据都证实了射阳中行的恶意违法行为,望上级部门得以重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还徐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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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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