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欠男子6万元还不起,对方上门催债,提出让她以身抵债,发生一次关系6

爱查说社会 2024-05-07 19:18:10

浙江宁波,女子欠男子6万元还不起,对方上门催债,提出让她以身抵债,发生一次关系6万全免,女子忍辱答应,没想到,事后男子却后悔了,威胁女子不还钱让她没好果子吃,女子愤怒报了警,结局让女子嚎啕大哭。

(案例来源: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庞敏泪水潸然而下,磨磨蹭蹭脱掉衣服,躺在床上使劲闭上眼睛,不敢面对即将发生的一切。

因为,她和自己的债主吴斌,刚刚打成一致,以身抵债。

当对方拿着7万欠条,凶神恶煞对她说:

“你拿这一万元打发叫花子呢吗?不是看在你我合作一场的份上,我早就对你不客气了,我告诉你,要么你今天把剩下的6万还给我,要么就以身抵债,只要发生一次关系,这6万就一笔勾销,否则,你别想好过。”

面对屈辱,权衡利弊的庞敏选择以身相抵,因为她已经走投无路,求借无门了。

她真后悔自己脑袋一热,不听劝告就开了服装店,在她看来,她对时装有自己独特的解读,能把握潮流,引领时尚。

自己有这样的优势,不开一家服装店,真是埋没人才了。

家里人劝她慎重,一个女孩子家,找份工作不操心不劳神多好,商海浮沉,一不小心就呛水溺亡,血本无归。

可庞敏一意孤行,一开始,她干的风生水起,确实挣了一些钱,但随着网购的兴起,让她的服装店门可罗雀,入不敷出。

每天面对房租水电人员工资,她很快招架不住,如果这时候,她能及时止损,也能抽身而退。

可她偏要垂死挣扎,不愿服输,还欠了自己的供货商吴斌7万元货款。

开始,对方对庞敏还客客气气,看她进货少了,钱也迟迟不还,竟然变脸比翻书还快,直接上门面目狰狞的催债。

真是世风日下啊,庞敏好说歹说,让对方宽限自己几天,可吴斌不拿到钱不走。

庞敏求爷爷告奶奶,四处筹措,也只借到了10000元,她希望吴斌看在以前合作的份上,剩余的6万在让自己缓缓。

可吴斌说啥都不干,在他看来,庞敏把店门一关跑路,他找谁去啊。

庞敏急得心急如焚,泪眼婆娑的样子,顿时让吴斌邪念顿起,他提出只要庞敏以身相许一次,六万一笔勾销。

这个提议,对庞敏来说无比屈辱,但是却是切实可行的办法,她权衡再三,哭着躺在了床上…

可她哪里知道,吴斌能提出这样的还债方式,他这个人怎么能值得信赖呢?

3个月后,吴斌再次出现在庞敏面前,让她归还剩下的6万,庞敏大惊失色,才知道自己被吴斌耍了。

庞敏跟吴斌据理力争,质问他为何言而无信?

吴斌却皮笑肉不笑的说:“你要是没钱买镜子,那就撒泡尿照照自己,一次关系6万?你值这个价吗?你投怀送抱是为了让我宽限你一段,不是免除债务,怪不得做生意亏的一塌糊涂,原来是你拎不清!”

庞敏彻底不想和这个无赖纠缠了,因为他没有底线,她恼羞成怒报了警。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吴斌有权催债。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庞敏欠吴斌6万元,作为债务人,她有义务按时还款,在她没及时还款时,吴斌有权利催讨。

2、吴斌要求以身抵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斌否认强奸事实,他认为他和庞敏是你情我愿,他一没使用暴力,二没强人所难,是庞敏心甘情愿,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但是,吴斌胁迫了庞敏,扬言不还钱就不会让她好过,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吴斌以强奸罪论处,庞敏失了身,钱却照还不误。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吴斌承诺庞敏发生一次关系,债务一笔勾销,应该遵守承诺,一言九鼎。

但是他食言了,法律也拿他没有办法,不能说发生关系了,就必须两不相欠,因为,他们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坐牢归坐牢,还钱归还钱,两码事。男人坐牢了,女人也得还钱。

所以,吴斌锒铛入狱,庞敏却照样还钱,她要求吴斌言而有信,得不到法律支持。

庞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该知道,一个能提出这么无耻要求的人,本身就没什么诚信和人品可言,就有可能出尔反尔,背信弃义。

但她天真的相信了,最后被吴斌耍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而吴斌,趁人之危,落井下石,竟然罔顾道德,提出这么毫无底线的要求,完事后又自食其言,最后身陷囹圄,悔不当初。

所以,做人做事,千万不要肆意妄为,随心所欲,触碰法律底线,到头来害人害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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