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不死!湖北,男子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瓶进口的具有催情或昏迷效果的液体

云看娱乐 2024-07-13 08:06:25

不作不死!湖北,男子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瓶进口的具有催情或昏迷效果的液体药品,没想在拿快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男子辩称他是买来给妻子用的,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武汉黄陂区人民法院) 80后的周祁年从小就不爱学习,不管父母怎么说他,他老是学不进去,最后连中学都没读就外出打工了,成为九年义务教育的漏网之鱼。 没有学历,又不会什么技能,周祁年自然找不到好工作,父母养了他几年,觉得不能继续放任他这样下去,带他走南闯北,当起小商贩。 案发前几个月,周祁年加了一个叫“印度直邮代购”的微信,和对方聊了几句,当时他没有什么想买的,寒暄了几句就搁置在一边了。 之后,周祁年经常看到这个做代购的好友在朋友圈发信息,发现对方出售的商品不仅价格比国内便宜,关键是还有很多国内买不到的。 不过刚开始,周祁年不信任对方,觉得对方可能是骗子,那些药品怎么可能买到,这不是违法的吗? 后来周祁年改变了主意,决定买两瓶试试,“即便是假的,也就一两千块钱的事情,吃不了大亏。” 接着,周祁年和该微信好友达成了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有催情或昏迷效果的液体药品各一瓶的约定。 3月7日,好友给周祁年发信息说,这两瓶药品已经从马来西亚通过国际快递伪装发货,并准备以护肤油报关。 周祁年回复了一句收到,便没有多说什么,他也清楚,这种药品见不得光。 4月13日,周祁年到小区驿站收取上述快递邮件,被早有准备的民警抓了现行,民警从上述快递邮件中查获2瓶液体。 随后,警方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采取伪报方式从境外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类药品Y-羟基丁酸走私入境,认定周祁年涉嫌走私毒品罪进行立案调查! 1、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大麻、可卡因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重点在“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就是说,即便不是我们熟知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也有可能涉嫌到毒品犯罪! 周祁年购买的催情或昏迷效果的液体药品,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属于毒品,没有争议! 其次,实践中,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最常用的是二阶层的认定方法,即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情况下,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如果主客观不统一,则会出现无法定罪的情况。 2、周祁年辩解意见: 第一,自己想买的是催情或昏迷效果的药品,并不知道这些药品可能使人形成瘾癖,主观上不知道购买的药品系毒品,主观上没有贩毒的故意。 (周祁年这是在说他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第二,我购买的催情或昏迷效果的药品,主要是拿给我妻子使用,增加夫妻之间的情趣,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到案后,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系初犯,希望可以获得从轻处罚。 3、法院意见: 关于周祁年说他不知道是走私行为,以及不知道购买是毒品的辩护意见。 经查,周祁年购买涉案走私毒品是以伪报护肤油的方式伪装发货,海关缉私部门在其购买邮寄快递内查获涉案毒品,周祁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 也就是说,周祁年知道自己是在走私,也知道他买的药品要用伪装的方式发货,就必须拿出他不知道这是毒品的解释,否则视为他知道该药品是毒品。 法院认为,周祁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采取伪报方式从境外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类药品Y-羟基丁酸走私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 因周祁年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节,以及是初犯,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周祁年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周祁年用2000块钱买催情药品,最后却买到了9个月有期徒刑,外加5000元,这笔生意太赚了!

注:人物为化名,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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