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买了份20万的疾病保险,谁想男子被确诊为脑癌后,妻子不仅将这20万占为己有,还取走了男子10万理财产品。如今,妻子不愿拿钱出来给丈夫治病,男子无奈将妻子起诉到法院。 (案例来源:镇江市扬中法院) 王强跟李梅是一对再婚夫妻,他们都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双方也都各自有孩子。 让王强欣慰的是,妻子李梅对他的儿子视如己出,说话也柔声细语,家里不管是大事还是小事,李梅从不会让他操心。 王强一心扑在工作上,经常在单位熬夜加班。 2023年,王强连着好几天头昏昏沉沉,有时头还疼得像要裂开一样,王强心里隐隐有些不安,来到医院检查。 当王强拿到诊断结果的那一刻,如遭五雷轰顶,他是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还不到50岁就患上了“脑癌”。 医生建议他立即入院接受治疗,时间拖得越久越危险。 李梅得知这个噩耗,哭了一个晚上。哭过之后,她依偎在王强的怀里,安慰说:“只要能把你的病治好,不管花多少钱我都不会放弃。” 王强感动落泪。 王强做手术之前,担心会出什么意外。于是,他将自己的所有理财产品都交给李梅保管,另外,王强还购买了一份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让李梅去跟保险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王强的手术很成功,但后续仍需要继续化疗。 可让王强万万没想到的是,之前还跟他情深意重的妻子,现在却突然翻了脸。 李梅从保险公司那里拿到20万,另外,她又将王强其他的理财产品变现,总计有30多万在李梅手上。 李梅拿到这笔钱之后全部存在她的名下,不愿将钱拿出来给丈夫治病。 被王强逼急了,最后李梅选择离家出走,微信和电话都不接,王强无奈报警。可李梅说他们是夫妻, 自己有权掌管这笔钱。 心灰意冷的王强最终一纸诉状,将李梅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回20万保险理赔款。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李梅认为保险理赔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支配和使用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李梅看来,她跟王强是合法夫妻,王强的所有收入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将钱存在自己名下并没有错,就是为了方便支付家庭开销,并不是想独占。 王强却非要让她把钱交出来,存在自己的名下她有权拒绝。 2、法院审理认为,保险理赔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回到本案中,王强所购买的疾病险是其对自己身体健康所购买的,赔偿的对象和条件都是特定的,跟王强的人身健康有密切关系,理应属于王强的个人财产,该款项的具体用途亦用于重大疾病的治疗及康复。 一审判决,李梅限期内返还王强20万保险理赔款。 3、李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李梅作为妻子,丈夫患病期间,她理应积极救治。可李梅将却丈夫的救命钱占为己用,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夫妻双方都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就算王强没有保险理赔款,李梅也应该想尽办法筹钱为丈夫治病。 她如果对患病的丈夫不闻不问,构成遗弃罪。 不管从哪方面来说,李梅都不应该将理赔款占为己有,法院判决公正合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江苏,一男子买了份20万的疾病保险,谁想男子被确诊为脑癌后,妻子不仅将这20万占
运良说是非
2024-09-04 13: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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