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女友异地恋,女友多次以自己没有生活费了、要交房租、要赡养父母等理由,要求男子给自己转钱,男子前前后后给了女友50多万元。可没想到,6年后,女子突然提出分手,男子要求女子返还恋爱期间自己转给她的50多万元,可女子不同意,男子以转账系借款为由,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网友:这就是恋爱不结婚的代价。
(案例来源: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
李俊伟拉着行李,提着女友最爱吃的蛋糕,捧着鲜花,出现在女友家门口,想着给她一个大大的惊喜。
可当他满怀期待的敲开房门,等待他的并不是温暖的拥抱,郑晴脸色难看的看着他:“我们不是已经分手了吗?你还过来干什么?”
李俊伟有些尴尬,手中的礼物瞬间变得沉重无比,他们恋爱了6年多,尽管两人长期异地恋,但是之前感情一直都很稳定。
可近来一段时间,郑晴突然对他冷言冷语的,李俊伟有些不明白。
2017年8月,两人在相亲网站上认识,相谈甚欢,互有好感。郑晴偶然给李俊伟提起,自己又要交房租了,可自己还没有发工资。
李俊伟二话没说,就给了她转了一笔生活费,郑晴很是感动,毕竟那时两人身处不同的城市,也只是在网上聊聊天,李俊伟就对她这么的大方和信任。
2018年,两人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开始了异地恋。
在恋爱的日子里,郑晴总是以各种理由找李俊伟要钱。
她说自己生活费不够了,房租快到期了,想参加个培训课程提升自己,还有要赡养年迈的父母。每次,李俊伟都二话不说,就给她转了过去。
李俊伟想过两人的未来,他劝郑晴来自己的城市发展生活,可郑晴一直都在拒绝他,两人的隔阂也越来越深。
感觉到郑晴对自己的态度越发不好,李俊伟想跟她当面聊聊,可郑晴却突然跟他提出了分手,这让他有些措手不及。
他试图挽回这段感情,但郑晴却说她认真思考了两人的关系,发现两人这么多年,一直在两个不同的城市生活,彼此之间的生活轨迹完全不一样,很难走到一起。
李俊伟虽然心如刀割,但他也明白,感情的事不能强求。他见郑晴心意已决,心痛之余,也只能同意分手。
但是一想到自己为这段感情付出了那么多,他算了一下,自己前前后后,给郑晴转了50多万元,这些钱基本就是自己的老婆本了。
既然两人走不到一起了,他希望郑晴把钱返还给自己。
但郑晴却认为,那些钱是李俊伟自愿给自己的,属于赠与,不同意返还。
李俊伟一纸诉状,将郑晴告上了法庭。
1、李俊伟主张:自己给郑晴的转账系借款,要求郑晴偿还借款本金50余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俊伟向法院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自2017年10月9日到2023年4月7日之间,自己陆陆续续给郑晴转了50余万元。
并且郑晴曾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做出过偿还的意思表示,因此这50余万元,属于借款,自己有权要求郑晴予以偿还。
2、郑晴却认为这是男女恋爱期间,李俊伟对自己的赠与,自己无需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归受赠人所有,不需要返还给赠与人。
郑晴辩称双方恋爱期间,相互之间都有转账,这是爱的表示,这50余万元应当认定为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和自愿赠与,自己无需返还。
3、法院做出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俊伟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讼诉,郑晴抗辩转账并非借款,而是赠与,但是李俊伟对此予以否认。
在这种情况下,郑晴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大额转账系赠与,但是其并未拿出相应的证据,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外,两人恋爱期间,李俊伟频繁向郑晴转账,不能简单的把案涉款项全部认定为借贷,其中像一些“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据有爱和赠与的含义,除非有证据,不然很难认定为借款。
因此,这50万中,有些属于双方表达情谊的小额转账、财务往来、日常消费支出等,应当认定为系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
郑晴在聊天记录中有做出偿还的意思表示,但是双方并未明确具体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酌情确定郑晴应当退还的金额为3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郑晴向李俊伟偿还3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小贺
这女的同时还和别人也搞这一套,你想想她得挣多少钱,起码几百万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