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男子父亲去世后,两个妹妹并没告知他便将父亲下葬,男子以妹妹侵犯自己祭奠权

鉴清评趣 2024-10-24 10:01:45

苏州,一男子父亲去世后,两个妹妹并没告知他便将父亲下葬,男子以妹妹侵犯自己祭奠权为由,将两个妹妹告上法庭,索赔40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   (参考资料: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   李建辉,一个年近五十的中年男子,站在自家老宅门前,神情复杂地望着那扇紧闭的大门。   十五年了,他没踏进过这个家门一步。曾经熟悉的院落,如今已经变得陌生。院子里的老桂树依旧挺立,但枝叶已经比记忆中更加茂盛。时光荏苒,物是人非,唯有这棵树见证了这个家庭的悲欢离合。   李建辉深吸一口气,抬手敲响了门。门内传来脚步声,随后是一个略显苍老的女声:"谁啊?"   "是我,建辉。"他的声音有些颤抖。   门开了,露出一张略显惊讶的面孔。是他的二妹李建梅。她的眼中闪过一丝复杂的情绪,但很快就恢复了平静。   "你怎么来了?"李建梅的语气中带着一丝警惕。   李建辉没有直接回答,而是问道:"爸呢?我听说他..."   话还没说完,李建梅的表情就变了。她冷冷地说:"爸已经走了,七天前下葬的。你现在才来,是不是太晚了?"   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击碎了李建辉心中最后一丝希望。他瞪大了眼睛,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什么?爸走了?为什么不通知我?"李建辉的声音陡然提高,情绪激动起来。   李建梅冷笑一声:"通知你?你这十五年来连个电话都没打过,现在倒想起来要尽孝了?"   李建辉感到一阵眩晕,他扶着门框,艰难地说:"但我是长子,你们怎么能不通知我就把爸下葬了?这是侵犯我的祭奠权!"   就在这时,小妹李健芸也走了出来。她看了看哥哥,叹了口气说:"哥,爸临终前特意交代,不让你参加葬礼。我们只是尊重他的遗愿。"   李建辉听完,怒火中烧。他指着两个妹妹,声音颤抖地说:"你们...你们怎么能这样?我要告你们!"   说完,他转身离去,留下两个妹妹面面相觑。   几天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诉状。原告李建辉以侵犯祭奠权为由,要求两个妹妹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案件开庭审理时,法庭上气氛紧张。   李建辉坚持认为,作为长子,他有权参与父亲的葬礼,妹妹们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   而李建梅和李健芸则表示,她们只是遵照父亲的遗愿行事,并没有主观上的恶意。   法官仔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查阅了相关证据。在询问过程中,一段尘封已久的往事被揭开。   原来,十五年前,因为一场关于宅基地的纠纷,李建辉与父母和妹妹们发生了激烈争执。   当时,李建辉和两个妹妹均以成家,但由于二妹过得不好,李建辉的父母便对她进行帮扶,还帮二妹盖了房子。   这些本身也没什么,真正让李建辉生气的是,二妹盖房时竟然占用了自己家的宅基地,而且足足多出了一米,李建辉不同意,可让他没想到的是,父母都帮着二妹说话。   李建辉觉得父母偏心,于是他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从此再也没有与家人联系过。   而他的父母虽然有些失落,但时间久了,长期不联系,也就当没这个儿子了。   这个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不管家庭矛盾如何,子女都有权参与父母的葬礼。也有人表示,既然李建辉长期不尽赡养义务,就不应该在父亲去世后突然主张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案件涉及到了民法中的多个方面。首先是祭奠权的问题。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禁止侵害遗体、骨灰的处理权,禁止贬损、毁损遗体、骨灰,禁止违背死者生前意愿使用遗体、骨灰。"这里的"处理权"可以理解为包括祭奠权在内。   但是,祭奠权的行使是否有前提条件?这就涉及到了《民法典》第1067条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李建辉长期不与父母联系,可以认为是未尽到赡养义务。那么,他是否还有资格主张祭奠权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另外,父亲临终前的遗愿是否应该得到尊重?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虽然这里主要指的是财产处分,但是否可以类推适用于葬礼安排呢?   最后,法院作出了判决。法官认为,李建辉长期不尽赡养义务,且父亲明确表示不希望他参加葬礼,两个妹妹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李建辉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引发了更多的思考。家庭关系是复杂的,法律虽然可以解决一些表面的纠纷,但无法修复破裂的亲情。或许,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珍惜眼前人,莫等失去才后悔。(文中人物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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