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审理大额现金借款案件时,对于原告(出借人)的主张与被告(借款人)的抗辩,有着明确而细致的考量标准。若原告声称已向被告出借大额现金,而被告则抗辩称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将不会轻率地作出判断。相反,法院会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如借贷金额的大小、款项的实际交付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交易习惯、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可能的证人证言等。这一综合判断的过程,旨在确保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诉讼中所谓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证据虽非绝对确凿,但已足够使法院相信其主张的事实更有可能发生,那么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主张。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279号
最高院:在审理大额现金借款案件时,对于原告(出借人)的主张与被告(借款人)的抗辩
喻宁侃社会
2025-01-11 19: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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