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在分析和复盘,我从二审开始代理的离婚财产分割案再审为何会被驳回?原本以为我的梳理会有改判的可能性,但是从山东高院给出的驳回理由,发现在一审的时候,原告即再审申请人在庭审质证时,质证意见有严重问题。 这也就提示我们律师,如果开庭时当事人一起出庭,务必要做好庭前辅导,当然,虚假的话与事情不能干。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能自认的证据绝对不能乱说。这就比较考验律师从法官角度思维的判断能力。民商案中,法官自由心证的支点是证据具备高度盖然性,如果作为原告已经自认了关键证据,无论你怎么说是被迫、胁迫若无相反的证据证明,法官就不会采信,肯定会输官司。 我代理再审被驳回,问题就出在这里。由于我是从二审开始接手,原以为原告一审时的质证意见,并非一二审的裁判依据,不是大问题,但,再审时的法官突出引用了申请人一审时的质证意见认为是自认。 有时候,让当事人一起出庭真不是个好事情。
最近一直在分析和复盘,我从二审开始代理的离婚财产分割案再审为何会被驳回?原本以为
鸿儒随笔社会
2025-04-22 19: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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