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鼓吹《反虐待动物法》立法的都是法盲?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动物保护已有完

培培聊元好的 2025-04-27 22:16:14

为什么说鼓吹《反虐待动物法》立法的都是法盲?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动物保护已有完整制度设计,但某些群体仍在鼓噪制定所谓《反虐待动物法》。这种论调不仅暴露出对法律体系的严重无知,更反映出其思维方式的非理性特征。从法理基础、立法技术和现实可行性三个维度分析,这种主张完全站不住脚。 一、法理认知错乱:混淆道德诉求与法律边界 主张立法者最根本的错误,在于将道德情感凌驾于法律理性之上。我国《民法典》第1247条明确规定,动物属于"物"的范畴,饲养人享有所有权的同时承担管理义务。这种财产权定位与现代法治精神完全契合:法律保护的是人与动物关系中衍生的社会秩序,而非动物本身的"权利"。某些动保人士鼓吹的"动物福利权",本质是将人类道德标准强加于法律体系,这种泛权利化思维完全违背法理基础。 更荒谬的是,这些人士对现行法律视而不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已对虐待动物行为作出规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责;《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虐待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对科研用动物福利作出详细规定。所谓立法空白根本是刻意制造的伪命题。 二、立法技术缺陷:概念界定存在致命硬伤 任何严肃的立法建议都必须解决"保护对象"的界定问题,而这恰恰是动保人士无法逾越的障碍。试问:如何定义"动物"?家养宠物与养殖场的肉用牲畜是否同等保护?踩死蟑螂是否构成虐待?这些基本问题暴露出其主张的荒谬性。某动保组织提出的草案中,竟将"造成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作为判断标准,这种主观性极强的表述完全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的教训值得警惕。其《动物保护法》实施后,出现养鸡场因给活鸡拔毛被罚款、餐厅活杀海鲜遭投诉等荒唐案例。法律沦为道德绑架的工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这种立法恶果充分证明,将道德情感法律化必然导致司法混乱。 三、社会治理悖论:脱离国情的空想主义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这类立法主张完全脱离我国发展阶段。我国仍有6亿人月收入不足1000元,在保障民生尚有大量工作要做的情况下,耗费司法资源保护所谓"动物权利"纯属本末倒置。更值得警惕的是,某些组织的立法呼吁背后存在境外势力操弄。根据国家安全机关披露,多个境外动保组织以立法游说为幌子,实际从事渗透破坏活动。 现行法律已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制体系:通过《民法典》明确财产属性,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惩戒极端行为,依托《畜牧法》规范养殖标准。这种既保护合法饲养权益,又维护公共秩序的立法智慧,远胜于动保人士情绪化的立法空想。 结语 真正的法治精神要求我们尊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那些叫嚣立法的人士,既不懂法律的基本原理,也不顾我国的实际情况,更无视现行法律的有效规制。这种将个人道德偏好包装成立法诉求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健全法治建设需要的不是哗众取宠的立法表演,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当务之急是加强《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现有法律的普法教育,而非被情绪裹挟推动伪命题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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