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12岁的六年级学生放学时,在学校里不慎被台阶绊倒,导致嘴唇撕裂、牙齿

重瓦下庆 2025-04-30 10:24:22

江苏无锡,一12岁的六年级学生放学时,在学校里不慎被台阶绊倒,导致嘴唇撕裂、牙齿断裂。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一纸诉状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治疗费等共计80000元,法院怎么判?(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赵某是一名六年级学生,事发当天放学时,赵某背着书包正准备回家,可是走在学校的路上时,却不慎被台阶绊倒。

摔倒后,赵某发现自己的嘴里全是血,经过的学生也立即将此事报告给赵某的老师,老师赶到后将赵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联系到了赵某的家长。

经医院的检查,赵某的牙齿被摔断裂,后续还需要继续治疗,嘴角也发生了撕裂,需要进行缝合。

赵某的父母看到后心疼不已,坚定的认为是学校方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向学校索赔各项损失8万元元,双方协商未果,赵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综上,赵某在学校内受伤,证明学校在安全制度以及设施方面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学校却并不认可赵某父母的上诉,提出:

第一,学校定期开展关于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教育。

第二,班级内的老师也会定期提醒学生在上学放学的路上一定要注意安全,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

第三,虽然赵某系未成年人,但是作为一名六年级的学生,对于一些潜在的风险应该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故赵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四,学校的设备设施以及台阶的设计均符合相关的设计要求,并在台阶处做了醒目的提醒。

综上,赵某在学校内受伤,学校方面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赵某父母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事发地点的台阶,附近有明显的提醒标识,另查明,学校定期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叮嘱学生在放学上学的路上注意安全,故法院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当赵某摔倒之后,学校的老师立刻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在本次案件中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父母的诉求,学校方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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