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授勋制度 我国古代称特殊的功劳为“勋”。南北朝时,北周的统治者首次将“勋”作为一种功绩的标志,用于奖赏有战功的人员,称“勋官”。此后,“勋官”制度一直被沿用。辛亥革命后,改以“勋位”、“勋刀”、“勋章”等来标志功绩。 1.勋官 。公元575年,北周设置了有虚衔而无实职的上柱国、上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等“勋官”十一级,授给在周齐交战中立功者。隋朝建立,文帝继承北周的做法,仍设“勋官”十一级。公元624年,唐高祖改设“勋官”十二“转(级)”,一转最低,称号为武骑尉,七品官待遇。十二转最高,称上柱国,正二品官待遇。宋代以后基本沿用唐制,只是等级和待遇略有差别。如元代的勋官设十级,最高享受一品官待遇,最低享受五品官待遇。明代的勋官分为文勋和武勋,文勋设十级,武勋设十二级。清代称勋为爵,有功之臣封以爵号。勋官等级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战功的大小。 2.勋位。民国元年8月8日,北洋政府颁布命令:“凡民国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授予勋位。”勋位分为六等:大勋位、勋一位、勋二位、勋三位、勋四位、勋五位。凡获得勋位者,依法律享受一定的年金。 3.勋刀。民国20年11月23日,国民政府颁发《陆海空军勋刀规则》,规定:“凡陆海空军官佐建有特殊勋绩,或勋章进至最高等,而建有勋绩仍须奖叙时”,颁给勋刀。勋刀分一星至九星等。一星至三星勋刀授予校官和尉官。四星至六星勋刀授予将官。七星至九星勋刀,授予“屡建特殊勋劳”之将官。一星至三星勋刀由军政部长转授,四星以上勋刀由国民政府主席亲授。勋刀在典礼活动时佩带。 4.勋章。辛亥革命后,历届政府多次颁布勋章章程、条例,如民国元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勋章章程》,民国3年北洋政府颁布的《陆海空勋令》和《陆海空叙勋条例》,民国1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陆海空军条例赏修例》等。勋章名称很多,如“九鼎勋章”、“醒狮勋章”、“文虎勋章”、“青天白日勋章”、“宝鼎勋章”、“云麾勋章”等。这些勋章多数分为一至九级,分别授予不同等级的军官和士兵。如“九鼎勋章”,规定一等、二等授给将官,三至六等授给将校尉官,六至九等授给士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决定颁发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和解放勋章,对我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人员,作一次总结性奖励。至1957年,全军共颁发勋章10万余枚。
中国历史上的授勋制度 我国古代称特殊的功劳为“勋”。南北朝时,北周的统治者首次将
云端逐梦飞翔
2025-05-09 11: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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