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男子酷爱喝酒,在同朋友饮酒后,又用矿泉水瓶装着一斤白酒进入了洗浴中心边洗

花娘说案 2025-05-11 02:20:58

新疆,一男子酷爱喝酒,在同朋友饮酒后,又用矿泉水瓶装着一斤白酒进入了洗浴中心边洗边喝,不料,在此过程中,男子却突发疾病猝死在浴池中。事后,警方排除刑事案件,男子的家属将洗浴中心告上法院索赔1560000元。(来源:乌鲁木齐中院)

张明和刘浩都是出了名的爱酒之人,即便是身处禁止饮酒的公共场所,他们也总能想方设法地小酌几杯。

事发当天晚上,两人相约与朋友聚餐,遗憾的是,朋友并不饮酒,这使得他们的酒兴大打折扣,仅仅浅尝辄止便结束了用餐。

餐后,意犹未尽的张明与刘浩决定去附近的洗浴中心放松一下。

但心中那份未得到满足的酒瘾驱使着他们在前往洗浴中心的路上,悄悄购买了一瓶500毫升装的白酒。

为了掩人耳目,他们将白酒灌进了一个空的矿泉水瓶子里,就这样堂而皇之地带进了洗浴中心。

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看到张明手中的瓶子,自然而然地以为那是矿泉水,并未多加留意。

进入澡堂后,张明一边享受着泡澡的惬意,一边偷偷品尝着带来的白酒。

不知不觉中,半瓶白酒已经下肚,而这时刘浩则前往搓澡区,留下张明独自沉浸在热水中。

谁也没有料到,不一会儿,意外发生了。

有人发现张明的身体竟在水上缓缓漂浮了起来。这一幕吓坏了周围的客人,工作人员见状虽然因穿着衣服没有立即下水施救,但迅速跑去前台呼叫同事前来帮忙。

就在前台工作人员赶来的途中,几位热心的客人已经将李明从澡池中拖了出来。

随后,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李明进行了紧急心肺复苏,并与匆匆赶回的刘浩一起将他送往医院抢救。

然而,尽管医护人员竭尽全力,张明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离世。

经鉴定结果显示,他的死因是冠心病引起的猝死,警方随即也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张明的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

一个活生生的人,怎么说没就没了?张明上至73岁的母亲,下至13岁的孩子都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他们认为张明的死与刘浩以及洗浴中心脱不了干系。于是,便一纸诉状将两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高达156万元的损失。

张明的家属认为:

对于洗浴中心而言,其作为经营场所,对于前来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洗浴中心明知酒后不宜洗澡,还仍然放任张明带酒进入其中致悲剧发生,洗浴中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洗浴中心在事故发生时,未对张明尽到安全救助义务,同样需要为此担责。

至于刘浩,其作为同饮者,在酒后未能对张明泡澡的提议加以劝阻,且在事发第一时间未在现场,刘浩同样需要对此独无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以上说法,洗浴中心及刘浩都提出了反驳意见:洗浴中心一方认为张明是成年人,持酒进入浴室系其个人行为,洗浴中心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刘浩同样称在事发当时,其本人正在搓澡,张明的死亡结果与之无关。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院方认为:

1、关于洗浴中心的责任

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对前来消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具有一定的限度。

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显示,洗浴中心已经在入口等多处设置相应的提示牌,明确告知“醉酒”等特殊人群不宜接受泡浴、汗蒸等服务,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

而从张明用矿泉水瓶携带白酒进入,也可以推测张明应当知晓相关规定。

虽然其本人已饮酒,但饮酒量不足以让洗浴中心阻止其入内。

张明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明知饮酒会对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且自身患有冠心病的情况下,仍将白酒装入矿泉水瓶带入洗浴中心并边泡澡边喝酒,属于自陷风险行为,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但对于该结果,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见张明漂浮在水面后,因穿着工作服未第一时间下水救人,存在一定过错,导致张明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关于刘浩的责任

对于刘浩来说,其与张明共同饮酒后,又一起前往洗浴中心,在此过程中刘浩产生了对张明的辅助、照顾等义务。

但刘浩却放任张明醉酒后独自泡澡,应当预料到其可能产生危险的结果,却未能尽到善意提醒、劝诫及照顾的义务,对张明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同样需要为此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张明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860000元,由张明本人承担其中的80%,而洗浴中心及刘浩则各自承担10%,也即86000元。

张明的家属对此不服,又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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