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赔人一口” 到 “追银四十两”,看清朝如何调和民族赔偿习惯 清朝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政权,虽然统治者入关后一直提倡汉化,制定的法律也是以《大明律》为蓝本,但是其本民族的习惯传统仍然对国家法律的制定产生了影响。 尤其是清开国时期的法律,仍然保留着某些氏族习惯法,这也是由于急剧变化的社会性质决定的。 清朝的赔偿法令的制定和完善,一方面延续了明朝的法律,另一方面,也受本民族赔偿习惯的影响。 在汉族法令中,一直禁止私人复仇,也严禁亲属私和,但是在少数民族的习惯传统中,杀人赔偿却是较好的一种解决争斗,制止无休止战争的重要方式。 《金史世纪》称,始祖函普见两族交恶,哄斗不解,乃往谕之:“杀一人而械斗不解,损伤益多。曷若止诛首乱者一人,部内以物纳偿,汝可以无斗而且获利焉。” 在氏族社会,个人之间的杀伤行为往往会引起整个氏族的械斗,使得争斗不止,这样造成的损伤会更多。 但如果仅处罚引起暴乱的为首者,部族内部以物赔偿,使得争斗停止,则获利更多。 早在部族时期,人们已经看到的赔偿在解决争斗中起到缓和纠纷的积极作用,有时候合理的赔偿比无尽的复仇更能解决问题。 满族也一直保留着赔命价、赔人口的习惯传统。 《奥罗齐 —— 满族的近亲》中写到:“奥罗齐人对氏族内部的命案由全氏族成员做出判决。惩罚形式不包括死刑和肉刑,只限于罚物和赔偿人口。数额取决于罪行的性质:重罪 (如故意杀人), 赔偿数额就高,轻罪 (如过失杀人), 赔偿数额就低,赔偿的物品主要包括袍服、器皿、饰物;赔偿的人口则取自被告的姐妹,女儿。全部赔偿归入被害一方。” 清入关时期,仍然保留着赔人口的习惯做法。 顺治九年,刑部尚书刘余裕就曾批评当时法律不一致,导致司法混乱的情况,他认为人命应当抵偿,既然法律规定杀人偿命,就应当判决死刑,但查五年七月有传谕:“偶相互偶殴,误伤致死者,姑责四十板赔一人”。 这条传谕依据的就是满族的赔人口习惯法。 根据《满文老档・太祖》卷 46 记载:天命八年二月,“以色冷备御打死家中一包衣阿哈和本牛录一诸申之妻,打瞎牛录章京赖山之妻,革色冷备御职,打死二妇,取二人以偿,罚银十五两。 由此可见,在满族及与其有着血缘关系的氏族中,都流传着赔偿财物、人口的习惯,故意杀人赔偿数额高,过失杀人赔偿金额少,即可以用人赔,也可以用钱物赔偿。 这种赔偿钱财或者人口的部族习惯,也一直深刻的影响着国家的立法。 在清朝最初制定的法律中,仍有着杀人后赔偿人口的习惯。 “国初定,凡过失杀伤人者,鞭一百,赔人一口。顺治五年定,凡人斗殴误伤致死者,责四十板,赔人一口。” 直到康熙初年,这种赔偿方式仍然存在,康熙 “三年三月壬戌,刑部遵旨议覆凡犯过失杀人者,旗下照盛京定例,鞭一百,赔人;民人责四十板,追银四十两,给付死者之家。” 直到康熙七年,最终下令,停止赔人追银的做法,一切依照律例办理。 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汉族人认为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亲人的性命怎能用钱财来赔偿。 他们更希望判决杀人者死刑,来为亲人偿命。 尤其是当亲人被人杀死,如果家属私和,接受以钱偿命,就是见利忘义的行为,是儒家最为不齿的行为,既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蔑视,也破坏了伦理纲常。 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却一直存在着以财产补偿方式处罚杀伤、盗窃等刑事犯罪行为的习惯。 这一处理人身纠纷的习惯,一方面是因为少数民族部落文化较为落后,他们的法律观念,礼乐观念并不浓厚,他们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对伦理道德的破坏。 另一方面,在经济并不充裕的条件下,物质赔偿比以命偿命更为重要,人死不能复生,但是足够的赔偿却能让活着的亲属更好的生存下去,所以他们出于现实的考虑,往往选择接受赔偿。 面对这种冲突,清朝统治者入关后,逐渐进行调和,继承并发展了埋葬银制度。 文|萌眼探世界 编辑|萌眼探世界
从“赔人一口”到“追银四十两”,看清朝如何调和民族赔偿习惯 清朝作为少数
豌豆大说法
2025-05-13 12: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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