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着的时候不孝顺,去世后却跑来争遗产,是何道理?”上海浦东,一老太去世后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了大外孙,岂料这时,老太的三个女儿却突然站出来,声称遗嘱无效,要求共同分配房产。(来源:浦东法院等) 陆老太,是一位历经沧桑、育有四女的坚强母亲。自丈夫早年离世后,她独自将四个女儿抚养成人。 待女儿都出嫁后,陆老太便同大女儿女婿一同生活在老宅中。 2013年,陆老太居住多年的老宅面临拆迁时,作为唯一的安置对象,她获得了一套崭新的安置房。 2018年,陆老太与房地产开发商正式签订了合同,迎来了安置房的顺利交付。但出于种种考虑,陆老太并未急于办理房产证,而是选择将房屋委托给外孙邓先生管理。 而后,邓先生和父亲欣然接受了这份信任,将房屋出租,以此补贴家用。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到了2020年8月,陆老太安详离世。 她的离去,不仅留下了无尽的思念,还有那套尚未明确归属的动迁房。 邓先生认为,根据外婆生前立下的遗嘱,这套房子理应归自己所有。 原来,早在2015年,陆老太便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明确表示要将动迁房遗赠给外孙邓先生。 然而,这一说法却遭到了三个姨妈的强烈反对。 三个姨妈指出,母亲是文盲,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之外几乎不识字,因此根本无法确认遗嘱上的内容。她们怀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甚至认为它可能是伪造的。 她们还认为,即便遗嘱有效,邓先生也未在知道受遗赠的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面对这样的指控,邓先生感到既委屈又无奈。 他坚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表示自己从未放弃过对房子的继承权。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决定将父母、三个姨妈以及房地产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遗嘱有效并确认动迁房归自己所有。他还要求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房产证以明确产权归属。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本案中主要涉及代书遗嘱效力和接受遗赠表示这两个关键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从条款中可见,代书遗嘱的确立并不以行为人能否识字为前提条件。 只要陆老太这份遗嘱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且全程见证遗嘱订立,遗嘱上也有陆老太、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和日期,从形式上基本满足要求,那么遗嘱应当为有效。 至于说邓先生是否接受赠与。 从事实情况来看,邓先生同陆老太长期同住,且和父母对陆老太又尽到了赡养职责。 对于涉案的房屋而言,邓先生一直在陆老太的授权下参与了管理,且在陆老太离世后,房屋一直在邓先生及父母手中进行占有、收益、处分。 可见,邓先生已经用行动证明了其接受陆老太关于房屋归属的遗嘱。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邓先生的三个姨妈在没有证据证明邓先生无权继承房产的情况下,当然最终会承担败诉风险。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遗嘱真实有效,邓先生有权继承陆老太身后房产,遂判令由相关公司配合邓先生办理房产证等手续。 有人说,“人心都是肉长的,谁对老人好,谁对老人不好,老人心里难道没有一杆秤吗?为何陆老太把房子留给外孙,难道那三个姨妈心里没有数吗?”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探讨。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上海产妇生下黑娃事件落幕了可是万万没想到的是竟然存在两个故事版本,真假难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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