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班后让男同事捎自己一程,男同事表示自己骑的是电动车,不安全。在女子的再三要求下,男同事还是同意了。不料行驶过程中,两人不慎摔倒,女子骨折鉴定为10级伤残。事后女子向男同事索要23万赔偿。法院会如何判罚? 2025年3月12日傍晚,南昌高新区某电子厂门口,陆建国跨坐在电动车上犹豫再三,车筐里的手机屏幕显示着妻子发来的消息:“女儿发烧39度,快回来!”而车后座,女同事王芳正抱着公文包,用哀求的眼神望着他:“陆哥,就这一次,我实在打不到车。” 陆建国的电动车是2023年购买的合规车型,按照江西省规定,只能搭载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他清楚记得上个月同事因载人被交警罚款50元的教训,因此当王芳提出搭车时,他本能地拒绝:“我这车不能带人,万一被抓……” 但王芳的话让他心软了:“我家就在前面路口,5分钟就到,保证不连累你。” 18点15分,两人出发,陆建国特意避开主干道,选择偏僻的沿河小路。 行至一处施工路段时,前轮突然陷入凹坑,车身剧烈晃动。 “小心!”陆建国大喊一声,试图稳住车把,但后座的王芳因惯性向前倾倒,两人连车带人摔进路边排水沟。 王芳的右肘撞在水泥砖上,当场骨折,陆建国顾不上膝盖的擦伤,掏出手机拨打120。 急救车上,王芳疼得冷汗直冒,却仍不忘指责:“你怎么骑的车?早知道就不坐你的车了!” 这句话像根冰锥扎进陆建国心里,他默默攥紧了沾满血迹的车钥匙。 三个月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芳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共计23万元,而陆建国的辩护律师出示了关键证据:事发前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陆建国曾三次明确拒绝搭载请求。 “被告明知电动车载人违法,仍同意搭载,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 陆建国的律师则反驳:“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风险仍坚持搭乘,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陆建国车速仅15公里/小时,且提前避让了施工警示标志,而王芳未佩戴头盔的行为被当庭指出。 最终,法院判决陆建国承担40%责任,赔偿8.6万元。 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被告虽属好意施惠,但违法载人行为增加了风险系数;原告自甘冒险的过错更为显著,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这一判决结果让陆建国五味杂陈,自己明明拒绝了三次,还是捎带着做好事,怎么就摊上了这样一个结果。 陆建国和同事的纠纷,在法律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违法载人的法律定性 根据《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2条,电动自行车仅限载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王芳作为成年人乘坐属于违规。 这一违法行为直接导致陆建国的过错认定,但法院并未因此判定其全责,而是结合双方过错比例分配责任,体现了“过失相抵”原则。 (二)好意同乘的减责空间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若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本案中,陆建国虽违法载人,但无超速、酒驾等严重过错,因此法院酌情减轻其60%的赔偿责任。 (三)自甘风险的司法适用 王芳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受害人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若损害由活动固有风险导致,行为人不担责。 本案中,王芳明知电动车载人违法且无安全防护,仍坚持搭乘,其行为已超出合理风险承受范围,因此需自行承担主要损失。 事件的余波仍在发酵,陆建国在工厂里成了“反面教材”,同事们私下议论:“以后谁敢做好人?” 而王芳在朋友圈发长文感慨:“法律冰冷,但至少让我看到了公平。” 这场官司像一面棱镜,折射出当代社会的道德困境,当善意遭遇风险,法律该如何守护人性的温度? 值得关注的是,江西省已将电动车载人纳入交通违法整治重点,,2025年4月实施的《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新增条款:“驾驶人违法载人发生事故,除依法承担责任外,需参加交通安全培训。” 这一规定试图从源头减少类似悲剧,却也引发争议:过度监管是否会抑制社会互助? 在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今天,善意不能成为免责金牌,风险意识也不应消解互助精神。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章为真实事件整理评述,无不良引导,文中均使用化名) 创作来源: 南京广播电视台,《女子搭同事电瓶车摔伤致残索赔23万》
女子下班后让男同事捎自己一程,男同事表示自己骑的是电动车,不安全。在女子的再三要
子焓
2025-05-16 06: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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