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孙某倒霉透顶,在家门口捡到5350元现金,等失主报警找来后痛快归还。本以为事情结束,没想到5天后失主刘某又找上门,非说少了14650元。孙某懵了,做好事咋还倒贴?两人争执不下,刘某还找了证人把孙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孙某还钱,孙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发现刘某证据不充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诉求。
(来源:贵州省毕节中院)
据报道,当天孙某下班回家,刚走到家门口,就瞧见地上有个黑塑料袋。他好奇地捡起来打开一看,好家伙,里面全是崭新的50元大钞!
孙某心想,虽然这一笔钱对他来说不算小数目,但他想着这钱肯定不是自己的,失主丢了肯定着急,便决定等失主找来。
没过几天,失主刘某就报警找上门了。孙某二话不说,当着民警的面,把捡到的5350元现金一分不少地还给了刘某。
刘某当时还一个劲地感谢孙某,孙某心里也挺高兴,觉得自己做了件好事。
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可谁能想到,5天后,刘某又气势汹汹地找上门来了。
他一见孙某,就大声嚷嚷:你当时捡到的钱不止5350元,还少了14650元呢!
孙某一听,差点没晕过去,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做好事还能做出个无底洞来。
孙某赶忙解释:我当时捡到就这么多钱,全还给你了,一分都没少!
可刘某根本不听,一口咬定孙某昧下了那14650元。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不下。
刘某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还找了3个证人,说这3个人都能证明他当时丢了更多的钱。
随后,刘某一纸诉状把孙某告上了法庭。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孙某捡到刘某丢失的5350元现金并归还,这一行为本身符合拾金不昧的道德准则,也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的规定。
孙某在归还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或不当行为,他履行了作为拾得人的法定义务。
刘某主张孙某昧下了额外的14650元,这一主张需要他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刘某虽然找了3个证人,但这些证人的证词存在诸多疑点,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孙某确实捡到了他所说的全部金额。
证人的证词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记忆偏差、主观臆断等,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此外,从逻辑和常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孙某真的捡到了比归还金额多得多的钱,他为何会在归还5350元时不提出异议,而是选择默认?
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相反,孙某在归还时积极配合警方,表明他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再者,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拾得人并无义务对遗失物的具体金额进行核实或保证。
孙某在捡到钱后,主动等待失主并归还,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刘某作为失主,应当对自己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因自身疏忽导致财物丢失,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拾得人。
如果允许刘某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就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将严重损害拾金不昧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序良俗。
法律应当鼓励和保护拾金不昧的行为,而不是让拾得人陷入无端的纠纷和诉讼之中。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刘某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也违反了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处理的规定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此,刘某的诉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可是,一审法院审理后,居然判孙某还钱。孙某自己明明做了好事,怎么还落得个这样的下场,他哪能服气啊,直接选择了上诉。
二审法院接到上诉后,审查发现,刘某虽然找了3个证人,但这些证人的证词存在很多漏洞,并不能充分证明孙某捡到的钱就是他所说的那么多。
而且,孙某从一开始就积极配合民警,主动归还了捡到的钱,没有任何隐瞒或者占有的迹象。
经过一番调查和审理,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这事,大家都觉得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孙某做好事却遭遇这样的麻烦,好在最后真相大白。
而刘某这种无端诬陷的行为,也让人十分不齿。
这起事件也提醒大家,做好事虽然值得提倡,但遇到这种无端纠缠的情况,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户14xxx05
以后捡到钱就问失主掉了多少,如果对不上那就不是失主丢的
笑风云
既然钱数额对不上,证明钱不是他的,让他把那不义之财交出来,让孙某继续等待失主来认领。在问下一审法官是怎么判的案子,依据是什么,就是所谓“失主”的“证词”吗?
就事论事
数额不对,不是他的!收入国库!
韭菜炒大葱
其实这家伙本来就是准备占为己有的,否则就会第二天交到派出所了,哪会等5天警察找上门才把钱拿出来?确实非常可疑。
平风平顺 回复 05-25 01:12
你没眼睛吗?不是拾主5天才报警,而是失主5天后才来找拾主来对账。
用户10xxx12
孙某就该被白白的冤枉一顿?
清风徐来
其实失主与拾主,都是一路货。一个故意丢钱下套。一个捡了,真要回交给警察,何必等五天?分明是监控拍到了。还钱不问丢多少,还回时不点吗?哪有过几天发现少了近四分之三,这不故意下套讹人吗?警察在场怎么调解的?不要双方交接点清吗?